管理人名册调整及补录公告发布以来,我院陆续收到与申报条件、考试人员资格和笔试分数计算等问题咨询。经研究,现将相关问题统一说明如下:
1.本公告所指机构是指本机构或本分支机构,机构之间、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按照独立申报原则进行申报和考试,报名考试人员不得交叉或重复。
2.公告要求代表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参考人员为本机构律师、会计师,未限制会计师的类别,未限制兼职律师不得参加考试,但实习人员在2023年10月31日前未取得执业证,不能作为执业律师或会计师代表机构参加考试。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条,申报个人管理人一般为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同时要求有执业证及4年以上破产、强清业务工作经验。破产、强清业务工作经验是指个人作为破产管理人、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或作为机构管理人主要承办人员处理破产、强制清算事务。破产清算工作经历应连续计算,近3年无破产清算工作经历的,此前的经历不予计算。
代表机构参加考试可同时申报个人管理人,机构入口填报考试人员信息后,选择同时申报个人管理人选项,个人需在个人入口填报破产、强清业务工作经验等情况。
申报三级机构管理人没有破产清算工作经历限制,但进入评审破产及强制清算工作经验将作为考评因素。
4.香港或澳门法律执业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律师,根据国务院《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执业试点办法》,可以依照公告要求进行申报及参加考试。
5.申报机构的测试成绩以实际参考人员的平均成绩计算,按从高到低排名,以所在市最终补录名额1:1.5的比例进入评审。机构填报参考人员原则不得弃考,不得擅自改变考试人员,弃考情况将在评审和考核中作为诚信情况予以考察。
6.笔试初定1月下旬周末。未有指定教材或考试大纲,以公告确定的考试范围为准。客观题占75%,主观题占25%。
请大家仔细核对报考人员信息及资格,特别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是否同时申报个人管理人选项等项目,避免因填报错漏影响后续考务工作以及进入评审后因考试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影响评审成绩。如申报机构和个人因不熟悉报考规则导致填报错误或者需要减少机构参考人员,可以于2024年1月7日(星期日)前,提交书面申请,经本人签名、机构盖章后,扫描发至平台公示的咨询邮箱,由我院审核后安排技术支持进行改正。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