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遴选合作银行
(二)合作内容:为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及会员提供金融服务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管理人会员被指定为清算组或管理人承办案件,合作银行作为清算组或管理人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须向协会及管理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金融服务:
1.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将协会或管理人作为重点合作客户,成立专门服务团队,利用自身的金融资源优先提供全方位的强制清算、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案涉金融服务;
2.为协会及管理人提供高效、优质结算服务,确保金融结算零差错;
3.对于管理人开设的银行账户发生的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注销、信息通知、转账、查询、密钥;
4.对管理人帐户资金提供除活期利息之外的增值服务;
5.能直接或间接为破产企业恢复生产、重整提供资金;
6.承诺满足协会及管理人其他合理金融服务需求。
(三)合作条件:
1.确定为合作机构的,同意作为协会破产保护事业共同体中心的会员单位,并按年度缴纳会费60 万元/年;
2.协会或管理人的案件资金优先选择合作银行;
3.优先权益:银行会员优先获取破产重整项目投资信息;优先参与重点案件债权人委员会。
(四)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以1年为周期,自正式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