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7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01破申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对广州市同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3月25日指定邓培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同声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邓培启为管理人负责人。为了盘活同声公司资产,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经法院同意,拟对同声公司进行重整,管理人现向全社会招募重整投资人。具体招募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声公司的主体情况
同声公司系由池秋媚、徐南欢于2004年3月16日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后经股东变更,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股东分别为罗岩(占股57.5%)、罗梅(占股42.5%)。同声公司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67594144015,法定代表人为罗春燕,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杨梅岭街3号602房。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主要生产医疗器材及医疗用品。
(二)同声公司的经营情况
同声公司已经于2025年3月停工停产。部分货架、桌椅、空调、设备、纸箱等物资,现租房存放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一工业区的工厂内。该批设备及物资已于2023年以物抵债给一位债权人。
(三)同声公司的主要财产及负债情况
1.主要财产情况
经查,同声公司名下无房屋及土地记录、无车辆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分支机构,管理人未接管到同声公司的现金,同声公司名下共7个银行账户,银行存款合计76.78元。同声公司主要资产为以下可用于生产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及知识产权。
(一)重整目标
同声公司的重整计划以“明晰化框定资债,清算式引资重整,充分利用资源,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利益”为指导思想,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最大可能地体现破产法的挽救价值。重整目标:一是保留同声公司的主体资格,以此保留和发挥同声公司所有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专利和商标的最大价值;二是将同声公司的财产价值最大化,最大可能提高债权清偿率,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
《重整计划方案》将结合同声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重整投资人的要求具体拟定。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方案》对全体债权人、同声公司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均有约束力。
(二)纳入重整范围的资产
1.同声公司100%股权
2.前述同声公司名下的全部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及知识产权。
(三)特别说明
同声公司除了以上无形资产之外,并没有其他的不动产和动产,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一批均已抵债给债权人,故同声公司可以用于重整的资产只有上列股权、专利和商标。经管理人多方寻找,均未找到可以对以上无形资产进行估价的机构,故其价值没有参考标准,需要意向重整投资人自行考察和判断。
(一)招募程序
1.发布公告: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及其他平台公开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2.投资人要求:意向投资人是自然人的,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意向投资人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意向重整投资人文件提交:重整投资文件一式两份,除了包括投资人身份信息外,还应包括投资人的介绍、重整投资及经营方案、最低投资额承诺及履约保障。
4.缴纳保证金:意向投资人参与竞投(报名时)需缴纳10万元保证金,中标后保证金转为投资款,未中标的由管理人在确定中标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中标人不按重整投资人文件中的承诺进行投资的,管理人有权解除重整投资合同并没收保证金。
5.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需要开展尽职调查的意向投资人可以在缴纳保证金后进行调查,管理人予以配合。
6.重整投资人和备选重整投资人的选定:管理人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根据投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履约能力、履约保障及经营方案等情况进行评审,确定中标投资人,同时确定备选投资人。当中标人不履行投资人义务后,由备选投资人接替。
(二)报名流程:
1.报名方式及报名时间:拟报名的意向投资人,须在2025年11月30日前(以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文件,并缴纳保证金。
2.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收件人:邓培启。电话:13602716152
3.保证金账户:
户名:广州市同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账号:15960398290079;
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一)本公告所列相关数据为管理人阶段性调查所得或审计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记载,后期会随实际情况的变化发生变化,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最终资产负债等情况以相关法律文书和意向投资人的调查为准。
(二)本公告内容不构成管理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不作为投资建议,不构成要约或要约邀请,投资人应以自行尽职调查的结果作为投资依据。
(三)本招募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广州市同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特此公告。
广州市同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