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阿拉善盟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黎明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4年8月21日指定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作为黎明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展开了对黎明公司的资产清查与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
为最大限度提高黎明公司的市场价值,实现黎明公司的资源整合与脱困重生,维护黎明公司及其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现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意向投资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招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意向投资人,本招募公告之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平等适用,具有相同效力。
(二)本招募公告的编制目的是向意向投资人披露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并不替代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未必完整描述重整资产的实际状况及瑕疵情况,管理人对本公告内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意向投资人在考虑参与重整时,除参考本招募公告披露的信息外,需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投资顾问或法律顾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投资意见等。意向投资人决定参与招募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理解重整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知晓意向投资人在提供重整资金外可能尚需承担的其他有关责任和义务。
(四)意向投资人缴纳保证金(报名/履约)并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文件或竞投文件的,视为已充分了解黎明公司相关情况,同意投资并自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五)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公告的内容进行调整、变更,决定中止或撤回招募计划,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六)本招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招募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管理人。
(一)企业基本情况
黎明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8日,法定代表人张治国,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马鬃山苏木神螺山矿区。黎明公司共有3名股东,其中,丁煜腾,出资549万元,占股91.50%;王萍,出资人民币30万元,占股5%;丁瑞霞,出资21万元,占股3.5%。
黎明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萤石开采、加工、零售;水泥制品制造;木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建材零售;其他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其他建筑安装业;生态保护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
(二)企业主要资产情况
1.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沙红山南萤石矿勘探探矿权。
黎明公司自2009年8月10日首次取得“额济纳旗沙红山南萤石矿普查”探矿权,勘查区面积6.51平方千米,出让期限3年,并于2010年首次取得勘察许可证,并正常延续,现勘察许可证号为:T1500002010026040040052,勘察许可证面积2.4㎞²,有效期限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19日。
2. 采矿许可证
黎明公司拥有采矿许可证,证号C1529002010116120084612,矿山名称:阿拉善盟黎明实业有限公司额济纳旗神螺山萤石矿,生产规模3万吨/年,有效期自2024年4月3日至2025年4月2日。
3. 黎明公司另有汽车、机器设备、办公用具若干。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财务状况良好,拥有足够的投资资金,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投资款,能够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三)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未被人民法院和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无较大数额到期未清偿的债务,未有作为被执行人的尚未结案的执行案件;
(四)投资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机构设置应当健全、内控制度有效运行,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本次重整公告接受联合投资人,联合投资人中至少须有一名投资人符合投资人条件,联合投资人应当联合制作报名材料。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1. 参选人应在2024年12月10日17时前提交报名材料,并向管理人缴纳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逾期未提交报名材料或未缴纳保证金的无权参选。
2. 报名材料可通过现场或邮寄两种方式提交,邮寄提交的以报名材料寄出时间为准。为提高效率,请在发出函件后及时与管理人联系,并将报名材料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管理人。
(二)管理人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和硕特路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三楼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何律师,联系电话:18813007229、18504833338。
(三)报名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参选人参与本项目重整投资的意向书(格式自拟),内容主要包括参选人基本情况(包括自愿参加意向投资人遴选的声明、对投资人遴选过程中获悉的信息予以保密的承诺,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
2. 参选人企业情况、经营业绩、企业实力等介绍,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履历及相应证明材料;
3. 参选人资金实力、融资能力、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和征信证明材料;
4. 参选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未被人民法院和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无较大数额到期未清偿的债务、未有作为被执行人的尚未结案的执行案件的承诺书;
5. 参选人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承诺函;
6. 参选人系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为经办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系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负责人为经办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非本人为经办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联合投资人应当共同授权委托一人或两人作为共同经办人以上所有文件必须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名按印,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联系电话、送达地址,报名时需提交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7. 如为联合投资人的,还需提交表明联合投资的共同意向及各投资人自愿对本次投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声明,并说明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
(四)尽职调查
参选人在提交报名材料、缴纳保证金和签署保密文件后,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可以与管理人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咨询。
管理人将根据公告载明的标准,进行投资人遴选程序:
(一)提交初步重整方案
参选人应当在2024年12月25日17时前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报价方案》,提交的方案必须密封,一式五份,可通过现场或邮寄两种方式提交,邮寄提交的以方案妥投时间为准。方案应当包括拟投入资金、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偿债方案和后续经营方案等内容。参选人应当保证初步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确定意向投资人
意向投资人出具的《重整投资方案》由管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通过包括竞争性谈判方式、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评选,并确定重整投资人。
(三)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被选中的参选人即为意向投资人,由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以其提交的《重整报价方案》为基础共同制定《阿拉善盟黎明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四)缴纳履约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应在法院作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后十日内缴纳1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此前已经缴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予以抵扣。
(五)保证金的处理
管理人将于意向投资人确定后十日内无息退还未被选为意向投资人且未违反保密义务的参选人缴纳的保证金,参选人也可以在意向投资人确定前随时申请退出招募程序并退还缴纳的保证金。经遴选确定的意向投资人,在遴选结果公布之后,无故退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在意向投资人确定后六个月内法院未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意向投资人可以申请无息退还保证金。
(一)本招募公告仅为意向投资人提供参考,相关内容由黎明公司管理人负责解释;
(二)本招募公告所披露的相关情况为管理人调查所得,不代表管理人对债务人现状的承诺;
(三)本次重整以债务人现状进行重整,参选人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报价方案》的,视为其同意按黎明公司现状进行重整,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阿拉善盟黎明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