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
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通告
各中介机构:
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2015年修订)的基本条件>的通知》要求,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介工作规程》的规定,现决定建立新的广州市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有意愿申请入册、接受我市法院司法委托业务的专业机构,请按本通告要求进行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机构的范围
会计审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工程造价评估、股权评估、证券评估、工程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知识产权鉴定、拍卖、法医鉴定、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破产管理人及其他具备专业技术资质的机构。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
专业机构应系分别在广东省(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办理行业许可、经营地在广州市且分别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方可申报。
(一)工程造价: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甲级资质、注册造价工程师10名以上、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机构成立时间6年以上、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属分公司申请的,要求总公司有注册造价工程师18名以上(含分公司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房地产评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二级以上资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12名以上、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机构成立时间5年以上、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属分公司申请的,要求总公司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22名以上(含分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土地评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B类以上资质、注册土地估价师6名以上、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机构成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