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竞争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2022年12月14日,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集团)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经审查已裁定受理鸿达兴业集团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将竞选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鸿达兴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鸿达兴业集团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周奕丰,成立时间2000年9月7日,经营期限为长期,注册资本2.8亿元,公司登记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1楼。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企业管理、策划咨询、国内贸易等。鸿达兴业集团直接持股的公司有: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竞选条件
申报机构应为编入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机构管理人,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报名方式及材料
申报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八份及电子版)及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等,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介机构承办的案件获评省法院、最高院典型案例的情况、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文章情况;
(二)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在2020-2022年期间办结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清单和数量;
(三)中介机构参与本案的履职能力优势材料;
(四)住所地及分支机构材料;
(五)中介机构拟定的本案工作方案;
(六)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本院有关执业回避的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书面声明;
(七)评分表自评及其证明材料。
四、申报时间
申报期限自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17日。申报期满2日后可在广州审判网查询申报机构名单。
五、评审方式
本次评审以书面方式进行,不设面试环节,并在公布竞选名单之日起5日内在本院举行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严格依照评分表进行打分。
评审委员会通过摇珠方式在得分前三名的中介机构中,确定1名中介机构(含联合体,下同)作为管理人,1名中介机构作为备选管理人,在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直接指定该备选管理人为管理人。
六、其他说明事项
(一)联合体组成。中介机构可以组成联合体报名,但联合体需为不同类型的中介机构(不能同时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公司)。主申报机构为编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另一家机构不限级别。同一社会中介机构只能参加1个联合体。
(二)回避要求。中介机构具备法定回避情形未主动申请回避仍然报名参与竞争的,经查证属实后取消其在本辖区一年内参加管理人指定的资格,并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三)参与竞争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少于三家的,将转为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七、报名地点与联系人
报名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
联系人:石佳、杨超玲
联系电话:020-83210900,020-83210911
电子邮箱:gzzylb2017@126.com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3日
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竞争选任管理人评分细则
按下列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总分值为100分。
1.中介机构根据上述评分细则进行自评,随报名材料一并提交。申报材料按照自评表的顺位装订并标注页码。
2.中介机构应当保证自评以及提供的证明资料的真实性,一经发现作假,直接取消其竞争选任资格。
3.评审委员会根据中介机构提交的证明文件,评出各项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