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发布《补充申报债权收取审核费用的指引(试行)》的通知各会员:为进一步明晰费用的性质、收取主体及收费标准,协助广州市各级管理人增强履职能力,同时有效敦促个案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行使权利,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补充申报债权收取审核费用的指引(试行)》。现将文件发给你们,请仔细阅读,认真贯彻执行。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5年3月11日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补充申报债权收取审核费用的指引(试行)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关于“收取审查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内涵,进一步明晰费用的性质、收取主体及收费标准,协助广州市各级管理人增强履职能力,同时有效敦促个案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行使权利,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法律依据】本指引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六十四条。第三条【补充申报时间节点】 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最后分配方案之前,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执行完毕之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第四条【收费对象】补充申报人应当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下列情形属于逾期申报债权:(一)债权人在收到管理人送达的《债权申报通知书》确定的申报期限届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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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发布《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会员:为规范破产案件债权审核程序,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查标准,提高破产案件债权审核效率,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经理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现将文件发给你们,请仔细阅读,认真贯彻执行。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5年3月7日下载附件: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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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益管理人援助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各会员:为规范和促进公益管理人援助工作,加大困境企业救治力度,推动破产前端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经理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庭外重组、和解专业服务指引》,现将文件发给你们,请仔细阅读、遵照执行。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4年6月8日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益管理人援助实施工作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公益管理人援助工作,加大困境企业救治力度,推动破产前端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广州破产法庭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建立困境企业破产前综合服务机制合作备忘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益管理人援助以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坚持能动司法;尊重意思自治;坚持科技赋能为工作原则。第三条 公益管理人援助工作接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第四条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益管理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援助申请人获得高效、优质的援助。第五条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建立公益管理人机制、设立破产前端服务工作室、搭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健全破产前综合服务机制,做好权利告知、指派公益管理人、管理“智援”平台、跟踪服务质量、建立公益管理人工作档案、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等工作。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积极探索破产前预警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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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穗中法〔2023〕132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案件中推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机制,依法保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破产程序参与权,现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案件中推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2023年5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案件中推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规范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机制,依法保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在破产审判中贯彻公正与效率司法主题,规范推荐选任管理人的行为,防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工作原则】接受推荐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依法、公平、公开、效率原则,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防范廉政风险和履职风险。第三条【推荐主体】债务人、主要债权人等相关权利人依照本指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主管部门等主体依照相关规定和本指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第四条【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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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在破产管理人协会行业的指导作用,推动破产案件高质高效办理,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为破产管理人协会的非常设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破产案件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重大创新事项等处理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二)对破产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相关政策等理解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三)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项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四)对跨境破产案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五)参与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等工作;(六)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认为需要咨询的其他事项。第三条 协会组织建立专家咨询委员库,由各行业各专业特别是破产法律、企业并购重整专业领域或熟悉破产领域政策的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30】名。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委员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协会聘任并颁发聘书,协会可以邀请、商请相关行业自律组织、主管单位推荐专家咨询委委员人选。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存在其他不良诚信记录;(二)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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