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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公开 Service
一、根据《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协会成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册机构管理人向协会缴交会费2万元。新入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名册的机构管理人,也将在申请入会时,向协会缴交会费2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编制管理人名册时,如机构管理人会员落选,该2万元会费不予退还,但仍保留会员资格,可继续参加协会的活动。三、每个破产清算案件进行分配时,如果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计提的报酬超过10万元,则超过10万元的部分提取10%,以会员自愿捐赠的方式汇入协会破产清算公益基金专用账户。1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提。四、凡接受本协会以借款方式提供公益基金的强制清算、重整或破产项目,在清算或重整过程中如实际取得可供分配资金,管理人应将本协会以借款方式垫付的破产费用列入破产企业的共益债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优先予以清偿。五、本协会将通过会员自身优质的专业服务和积极的宣传,在社会各界中扩大影响,争取将无预缴经费的强制清算及破产项目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并以本协会作为政府购买相关公共服务的通道,争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六、协会取得的其他合法收入也应统筹缴入破产公益基金;七、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
发布时间: 2016 - 04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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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州市具有2015年度免税资格的非盈利性组织名单的通知.pdf
发布时间: 2016 - 02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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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退出市场机制,加大困境企业救治力度,推动破产前端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规范公益管理人履职,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广州破产法庭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建立困境企业破产前综合服务机制合作备忘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管理人为《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向本会自愿报名,由本会组织评审并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后,择优纳入公益管理人名册的机构。第三条 公益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取、动态调整的原则。本会理事会全体成员成立评审委员会,从申报人综合实力、专业能力、履职计划、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审,确定公益管理人名册,并报广州破产法庭备案。第四条 公益管理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机构登记地应在广州市辖区内;(二)机构应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四)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年内未受行业主管机关等部门违法、违纪处理。第五条 公益管理人名册原则上以一年为周期进行调整。本会分批编制或者增补公益管理人名册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管理人注销营业执...
发布时间: 2024 - 05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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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6385579388632253506741170.doc
发布时间: 2019 - 08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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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为规范管理人执业行为,提高管理人专业能力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管理人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经理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试行)》(见附件),现将文件发给你们,请仔细阅读、遵照执行。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17年9月30日 附件:6385559923613239317386328.pdf
发布时间: 2017 - 09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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