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粤高法〔2018〕30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司法局:现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研究室、省司法厅律管处。联系人:陈明蔚(省法院),联系电话:02062620923。梁金玲(省司法厅),联系电话:02086350690。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 2018年12月27日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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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法明传[2016]469号 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破产审判工作具有依法促进市场主体再生或有序退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完善优胜劣汰机制的独特功能,是人民法院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过剩产能化解的重要途径。因此,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大力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影响破产审判职能发挥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当前,尤其要做好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这是加强破产审判工作的首要环节。为此,特就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事关当事人破产申请权保障,决定破产程序能否顺利启动,是审理破产案件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依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不得在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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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法〔2016〕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满足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单独分类(详见附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现将调整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清算、破产案件从民事案件中分出,单独作为一大类案件,一级类型名称整合为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二、将强制清算、破产申请审查与受理后的强制清算、破产程序分列案件类型,即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审查单独作为一类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或破产申请等裁定的上诉审理,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下设两个小类:强制清算上诉案件、破产上诉案件。 四、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以及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的监督,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监督案件,下设两小类:强制清算监督案件、破产监督案件。 五、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划分及代字新标准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1日前已编立的案件案号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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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2]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2012年10月29日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到《企业破产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适用,还涉及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广大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社会资源,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3月22日在海南省万宁市召开了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若干重要问题取得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原则 会议认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事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事关职工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因此,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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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现就人民法院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是否建立,是衡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标志之一。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既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客观需要,又是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客观需要。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破产案件审理对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推动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对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但仍可能适应市场需要的企业,要运用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方式进行救治,使其能够通过救治重返市场;对救治无效或者根本不能适应市场需要的企业,要进行破产清算,促进及时退出市场。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途径。对执行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启动破产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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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发〔2009〕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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