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开展破产案件审理、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促进和规范广州法院对于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切实保障该类案件能够快速审查、有序推进、高效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纳入国资系统破产清算、重整计划的国有“僵尸企业”,企业上级单位(包括国资委、企业所属集团、主管部门、出资人,下同)对破产费用、职工安置等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可以适用破产审判绿色通道。 第二条 适用破产审判绿色通道应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 债务人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包括上级单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一般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载明债务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包括债务人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及股东出资情况等; (三)职工安置情况报告,如有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用应专项说明; (四)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及资产状况明细表; (五)债权、债务清册,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数额、发生时间及担保情况等; (六)债务人涉讼、仲裁、执行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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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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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清算)公益基金筹集和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作出的相关决定,为保障协会会员承办无启动经费的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会员因承办上述案件向协会申请破产(清算)公益基金(下称基金)支持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调整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州市所属区(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下称案件)。 第二条【适用条件】 当协会会员承办的案件没有启动经费或者启动经费少于5万元人民币时,会员应以管理人或清算组的名义向协会申请基金的援助。 第三条【申请资料】 会员向协会提出援助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裁定书: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的裁定书。 (2)证明:相关案件承办法官开具的确认案件申请人没有预缴费用或预缴费用不足的证明,该证明应加盖业务庭印章。 (3)承诺书:申请人按本协会提供格式起草的承诺书,申请人应承诺如实向协会提供申请资料及报销单据,并承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取得可供分配资金,将依法将基金拨付的款项列入共益债务,并在分配时优先予以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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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加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工作的监督,促进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保证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原则要求】在破产案件程序推进过程中,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各阶段的工作情况,并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三条 【报告提交的形式要求】管理人工作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报告须盖有管理人公章,并且由管理人的主要负责人签章。第四条 【报告分类】管理人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第五条 【定期报告和提交时间】管理人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在上一季度的工作开展情况、管理人工作推进障碍及解决方案、管理人下一季度的工作计划等。管理人应在每个季度的首月20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定期报告。第六条 【不定期报告】管理人不定期报告是管理人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以及人民法院对个案问题的具体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交报告。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维稳隐患或其他重大紧急事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第七条 【报告管理人团队名单】管理人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管理人团队名单报人民法院备案。管理人团队名单中须包含团队负责人、主办成员和联络人的主要信息、联系方式及人员的分工情况。第八条 【报告管理人工作计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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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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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英文名称: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缩写:GZABA。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入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人民法院有关破产清算的操作规程。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支持会员承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无预交清算费用或缺少清算费用的清算、重整及破产案件,推动该类案件的处理进程。协助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有效构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的长效机制。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并接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范围为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二)协助会员做好广州中院等受理的清算类案件的管理人工作。(三)为会员承办上述案件提供费用支持。(四)搭建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开展业务培训。本协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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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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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协会成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册机构管理人向协会缴交会费2万元。新入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名册的机构管理人,也将在申请入会时,向协会缴交会费2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编制管理人名册时,如机构管理人会员落选,该2万元会费不予退还,但仍保留会员资格,可继续参加协会的活动。三、每个破产清算案件进行分配时,如果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计提的报酬超过10万元,则超过10万元的部分提取10%,以会员自愿捐赠的方式汇入协会破产清算公益基金专用账户。1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提。四、凡接受本协会以借款方式提供公益基金的强制清算、重整或破产项目,在清算或重整过程中如实际取得可供分配资金,管理人应将本协会以借款方式垫付的破产费用列入破产企业的共益债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优先予以清偿。五、本协会将通过会员自身优质的专业服务和积极的宣传,在社会各界中扩大影响,争取将无预缴经费的强制清算及破产项目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并以本协会作为政府购买相关公共服务的通道,争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六、协会取得的其他合法收入也应统筹缴入破产公益基金;七、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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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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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州市具有2015年度免税资格的非盈利性组织名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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