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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时,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应认定为劣后债权 作者简介:赵宏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感谢作者授权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全文。 某港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公司,某税局以其拖欠税款为由向法院申请某港公司破产。法院受理后,指定本所担任管理人,某规自局以在与某港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某港公司迟延缴纳出让金,依照约定应当支付滞纳金为由,以普通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申报,提供了土地出让合同、延期缴纳证明、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受理书以及计算依据等材料。我们作为管理人,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不应认定为普通债权。一、土地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为了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协议。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利益的行政管理。行政合同在签订、履行、后续义务过程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甚至利用行政地位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权。土地出让合同属于一种比较典型的行政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对使用者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有权进行纠正、处罚,甚至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二、申报的债权属于行...
发布时间: 2020 - 03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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