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英文名称: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缩写:GZAB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入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人民法院有关破产清算的操作规程。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支持会员承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无预交清算费用或缺少清算费用的清算、重整及破产案件,推动该类案件的处理进程。协助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有效构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并接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范围为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协助会员做好广州中院等受理的清算类案件的管理人工作。
(三)为会员承办上述案件提供费用支持。
(四)搭建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开展业务培训。
本协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别对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行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个人管理人及以后年度新入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和个人管理人认可本章程,均自动具备成为本协会会员的资格,但应办理相应的入会手续。任何落选名册的管理人,只要不主动提出退会申请,均保留会员资格(因违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被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除外)
本协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协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入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登记于本协会会员名册;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办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基层人民法院清算、破产和重整案件时,在符合本协会规定的条件下,有获得本协会资金扶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认真完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基层人民法院通过摇珠指派办理的清算、重整和破产案件;
(四) 热心支持和帮助本协会其他会员开展本条第(三)项的工作。如果没有其他中介机构愿意通过摇珠参与有关清算或破产项目的中介服务,本协会的会员将自愿通过轮流或其他方式予以支持。
(五) 遵守本协会制订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本协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以自愿为原则,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载入章程。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单位会员入会时需一次性缴纳会费2万元。
个人会员无需缴纳会费。
本协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由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
会员如拒绝办理法院指派办理的清算、重整和破产案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协会制订的规章制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对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协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协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 决定其他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为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提议取消对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
(八)决定本协会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对本协会会费及会员捐赠的资金进行日常管理和对会员申报的清算和破产项目资金扶助方案进行审核并负责资金的发放、结算和回收工作。
(十一)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共五名监事,其中一名监事长。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
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须由参加会议的理事、监事签名;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
会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任何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协会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两者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协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本协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协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及内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会员的自愿捐赠。
(三) 清算、重整或破产项目费用的回补。部分清算、重整或破产项目在接受本协会以借款名义提供的扶持资金后,在清算过程中如发现有可供处置的资产,则本协会以借款方式垫付的破产费用应当列入破产企业的共益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优先清偿。
(四) 政府资助;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会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具体应用于如下方面:
(一)垫付本协会会员担任管理人的清算、重整或破产项目完成法定程序必须开支的经费。
(二)本协会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支出。
(三)本协会管理的会费及其他资金如果在年度核算后有较大节余的,协会理事会应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以便法院调整无预交清算费用或缺少清算费用的清算、重整及破产案件的投放数量及频率,尽量达成收支的平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管理的会费及其他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公告费用和审计费用,审计费用实行限价。如果是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需要聘请律师协助处理法律事务的,则律师费也同样实行限价。限价金额由会员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协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授权理事会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本协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举办研讨会、论坛以及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等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事项,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参加年度检查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六章 解散、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从事相关公益活动的;
(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协会应当终止的。
本协会的解散,由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解散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广州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或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须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依照章程第五十条解散的,应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财产,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赠、资助、上交,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