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破产案件委托拍卖辅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辅拍机构 ”)的工作,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效率,降低破产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拍卖辅助工作(以下简称“辅拍工作”)是指辅拍接受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委托,对管理人依法公开处置破产财产提供辅助性社会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辅助工作可以由管理人自行负责,也可以由管理人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委托辅拍机构进行。
第四条 协会建立总数不少于【3】家的辅拍机构名单库,广州地区的管理人在办理广州地区的破产案件时需要委托辅拍机构办理辅拍工作的,原则上应当在辅拍机构名单库中选择,名单中无符合条件要求或者重大复杂案件的除外。
辅拍机构名单库的建立、维护、管理由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事业保护共同体中心及秘书处负责。
第五条 社会机构申请登记辅拍机构名单库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元,且已出资到位的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二)具有与其开展辅拍事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
(三)具有【3】名以上固定工作人员;
(四)具有能够承担法律、摄影摄像、音像制作、VR拍摄及制作等事项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能给管理人提供财产处置方案及及时准确回答相关咨询服务能力的专业人员;
(六)具有完善内部治理及管理工作制度;
(七)其它名单库建设管理者认为需要的条件。
第六条 辅拍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影响拍卖财产价值的有关现状信息、权属信息、权属转移限制、权利负担和欠缴税费、占有和使用等情况尽职调查工作以及制定处置方案等;
(二)拍卖财产的清点登记、状态说明、拍摄照片、拍摄视频或者VR制作、实物展示、运输保管等工作;
(三)拍卖标的资料,包括拍卖公告、拍卖注意事项等文字以及接受咨询、引领看样等工作;
(四)协助办理财产移交、产权过户手续等工作;
(五)其它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工作。
第七条 管理人选用辅拍机构,应当坚持必要、规范、公开和专业性原则。
第八条 管理人委托辅拍机构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协会的监督。
第九条 同一个案件管理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一家或多家辅拍机构提供服务。
第十条 管理人选用辅拍机构,可以自行在辅拍机构库中通过遴选、协商等方式选择,也可以提交协会秘书处指定。
第十一条 管理人委托辅拍机构进行辅拍的,应当向选定的辅拍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服务期间、辅助工作范围、工作要求、收费原则、收费标准、付费方式和违反委托书的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管理人选择辅拍机构协助辅拍工作的,在拍卖财产成交后,向买受人收取相应合理比例的佣金。
第十三条 辅拍机构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为:
不动产:原则上不高于成交金额的【1.8】%,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
动产及其它:原则上不高于成交金额的【5】%,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
第十四条 辅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应当明确其不能参选: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辅拍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辅拍职责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其不得参与受委托事项:
(一)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业处分、惩戒等不良记录的;
(四)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辅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七条 辅拍机构不得将辅拍事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给他人;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拍卖财产;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相关竞买活动;不得以管理人名义对外从事活动;不得利用便利从事与辅拍事务无关的任何行为。
第十八条 选定的辅拍机构因存在不当履职行为造成相应后果的,管理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管理人及辅拍机构应当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若存在违法违纪或严重不当行为的,协会可以责令停止相关行为,并视情况做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当依法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管理人身份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辅拍机构回扣等。
第二十一条 入选辅拍机构名单库的辅拍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决定将其移出名册:
(一)一年内累计拒绝2次协会指定;
(二)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四)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五)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六)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七)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
(八)其他本协会认为应当被移出名册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协会定期对辅拍机构名单库中的机构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协会根据辅拍机构的履约情况,管理人、债权人、买受人等对象对辅拍机构的服务评价,遵守规章制度等的情况对辅拍机构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根据现有辅拍机构名单库的考核情况以及当期的破产事务形势,决定是否对辅拍机构名单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指引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第二十六条 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指引由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