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清算)公益基金筹集和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作出的相关决定,为保障协会会员承办无启动经费的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会员因承办上述案件向协会申请破产(清算)公益基金(下称基金)支持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调整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州市所属区(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下称案件)。
第二条【适用条件】 当协会会员承办的案件没有启动经费或者启动经费少于5万元人民币时,会员应以管理人或清算组的名义向协会申请基金的援助。
第三条【申请资料】 会员向协会提出援助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裁定书: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的裁定书。
(2)证明:人民法院开具的关于案件启动经费情况的证明。
(3)承诺书:申请人按本协会提供格式起草的承诺书,申请人应承诺如实向协会提供申请资料及报销单据,并承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取得可供分配资金,将依法将基金拨付的款项列入共益债务,并在分配时优先予以清偿。
如果申请人向协会借支费用,申请人还应按本协会提供的格式填写的申请表,内容包含案件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拟(或已)开展的工作、预计(或已)发生费用的类型及金额等。
如果申请人自行垫付了部分破产费用,申请人应提供已经支出的清算费用发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差旅费、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费等必要清算费用。
第四条【审批流程】 公告费用及2万元限额内的审计费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案件)或律师费(会计师事务所或清算事务所承办的案件),由会长签批后拨付,其中公告费可委托协会直接支付至相关报社收款账户。其他费用凭终结裁定书及相关票据向协会申请,由理事会定期审核后拨付,理事会审批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
上述经费如用于会长所在机构办理的案件,由副会长签批;如与会长和副会长均有关联,由其他副会长或秘书长签批。
第五条【费用管理】 协会向申请人提供的援助资金以每件案件不超过5万元为限,申请人应根据被清算企业的实际资产状况,按照《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节省开支(包括向中介机构提出限价要求),确保费用支出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核销流程】 申请人应在案件裁定终结后一个月内向协会申请办理借用经费核销手续,办理核销手续时应提供借支单据、清算费用发票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财产分配方案。
债务人财产可以优先清偿所借经费的,会员应在分配前优先清偿借支的全部经费。
债务人财产可以优先清偿部分借支经费的,会员应在分配前优先清偿借支的经费,无法清偿的部分办理核销,核销的审批由会长及分管财务的副会长联署签批。
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或清算费用的,所借款项办理核销,核销的审批由会长及分管财务的副会长联署签批。
第七条【账册管理】 协会财务账册存放于协会法定注册登记地址,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会长所在单位负责保管;协会的出纳工作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会长单位派人兼职办理;财务报表由轮值担任理事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填报;协会账目的年度审计由轮值担任监事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完成。
第八条【监督机制】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协会提供申请资料,并接受协会的监督。如果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协会可将其列入不良管理人名录,并向全体会员单位通报,同时向人民法院备案。
第九条【考评机制】申请人应当按照第六条的要求及时办理所借经费的归还及核销手续,申请人在办理该项手续中的表现,将作为会员年度考评的一项指标。
轮值理事会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员借支经费的审批会议,理事参加会议的情况,也将作为会员年度考评的一项指标。
第十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协会成立之后尚未核销经费的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