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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亚铜、广州亚钢重整案
日期: 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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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颁布对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再生”)(港交所:00773)临时清盘令。之后,中金再生在大陆地区的多家第四级子公司停止清还公司债务,引发公司债权人的恐慌。为了避免公司经营崩溃、保障金融债权的安全,多家银行债权人联合组成“银团”协调统一主张债权,并相继在广州、天津、中山、江阴、上海、武汉等地对中金再生的多个第四级子公司提出重整申请。
2013年9月17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以广州亚铜金属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亚铜)、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亚钢)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两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经调查:广州亚钢、广州亚铜属于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巨头,与国内多家银行都有贷款业务,其近几年一直处于盈利状态,每月也按合同约定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对银行来说,当时的广州亚钢、广州亚铜属于优质客户。之所以出现本次债务危机,是受广州亚钢、广州亚铜的上级母公司——中金再生被香港高等法院临时清盘所影响。香港临时清盘人接管中金再生在香港的相关企业后,以广州亚钢、广州亚铜股东的名义指令广州亚钢、广州亚铜调整公司管理人员,并停止清还公司债务。引发部分债权人提起诉讼并对两公司的财产进行冻结,两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提前到期。
二、审理情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的申请后,于2014年2月17日裁定受理广州亚铜、广州亚钢破产重整两案,并指定北京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为广州亚铜管理人及广州亚钢管理人。2014年8月15日,管理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期三个月。2014年8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将广州亚钢、广州亚铜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延长至2014年11月16日。
2014年11月14日,管理人制定并提交了广州亚钢和广州亚铜的重整计划草案。2014年12月3日,广州亚铜、广州亚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广州亚铜、广州亚钢的重组计划草案分别进行表决。会议共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出资人并向管理人提交《反对广州亚铜、广州亚铜破产重整的意见书》,提出(1)重组方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新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金额为零,不具备重整实力,重组方资金来源合法性存在不确定性;(2)重组方与中金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秦志威及其关联公司均有密切的联系;(3)广州亚铜、广州亚钢的部分资金流转问题需要进一步清查;(4)出资人怀疑广州亚铜、广州亚钢重整由秦志威幕后操纵等问题,请求暂停或暂缓重整程序,重新对广州亚铜、广州亚钢全面审计,对重组方的背景及资金来源进行调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未满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本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因协商未成功,管理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报告,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广州亚铜、广州亚钢的《重整计划草案》。2015年2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广州亚钢、广州亚铜的《重整计划草案》。2015年4月底,广州亚钢和广州亚铜经裁定确认的债权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部清偿完毕,广州亚钢和广州亚铜的股权过户至重组方名下。至此,广州亚钢和广州亚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帮助陷入困境的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困境的典型案例。两案的审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与社会意义:首先,广州亚铜、广州亚钢的主营业务是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两企业的经营方向与国家倡导的绿色经济发展相一致。而且广州亚铜、广州亚钢属于国内废金属回收加工行业的领头企业,具有一大批专业的设备和人才。如果重整成功,两企业能迅速恢复正常经营,抢占行业市场份额,对广州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次,两公司牵涉巨额金融债权,重整成功大大提高了债权清偿率,有效维护了国家金融安全。在法院裁定确认的58.96亿债权中,金融债权高达57.79亿元,占债权总额的98%。在担保债权全额清偿的情况下,广州亚钢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11.89%提高至17.74%,广州亚铜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4.58%提高至7.85%,而且普通债权中10万元以下部分获得了全额清偿。最后,两案是中金再生系列重整案在全国范围内最先审结的案件,对其他法院审理关联案件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两案的审结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主体多赢的局面。在国家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不少企业面临暂时或长久性的债务危机。正确审理破产案件,帮助缺乏生机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推动尚存活力的企业走出经营困境,发挥破产审判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的突出作用,是人民法院肩负的历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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