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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
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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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创造了综合治理与破产相结合、合并清算、实物分配、记账式提存等模式,填补我国证券公司破产审判领域的多项空白

(一)基本案情

早期证券公司运行不规范,金融整顿后很多证券公司的诟病暴露无遗。以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汉唐证券”)为例,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因严重违规经营,2005年6月14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撤销汉唐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当时证券公司破产前一般由金融管理部门指定机构接管和治理,对情况严重者才进入破产。

(二)审理情况

2007年9月7日,深圳中院依法受理汉唐证券破产清算案,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及深圳广朋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09年7月21日,裁定广州宝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46家汉唐证券壳公司与汉唐证券合并清算。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共计120笔,债权金额折合人民币总计82.15亿元,裁定确认债权额为62.53亿元。通过破产财产变价、股票实物分配、资产清收等途径,汉唐证券实现破产财产总额32.49亿元,历经四次财产分配,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50.1636%。

(三)典型意义

为了配合国家证券市场整治行动,我省法院成功审结了民安证券、大鹏证券、汉唐证券、南方证券、广东证券等五大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在这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了金融主管部门的指挥、协调和支持作用,创设多项破产审判制度和新经验,有效化解了群体性纠纷,防范了金融风险扩大,稳定了市场经济秩序,填补了我国证券公司破产审判领域的多项空白。其中大鹏证券破产案件系全国首宗经过综合治理行政处置方式进入破产程序、我国法院审结的首宗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南方证券与关联企业采取合并清算、实物分配、记账式提存,开创了多项破产财产分配新方式,债务合计250亿元,是迄今为止我国法院审结的最大标的的证券公司破产案,《人民法院报》进行了专题报道,以“开先河”、“立标杆”予以充分肯定;民安证券破产案件中强化与行政部门的沟通、灵活运用表决机制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为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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