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困境企业重生之门——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
原文出处: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破产法律业务部。感谢作者授权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全文。
由于当前的经济形式变化,广东以及东南沿海地区大量民营企业进入负债过高的困境,现债务人(困境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无心无力,债权人特别是普通债权人心急如焚甚至歇斯底里,新投资人小心翼翼却无处下手,地方政府对就业和税收忧心忡忡。而实际上,很多困境企业并非无法挽救,尤其是在厂房、设备、技术、品牌、资质、资历和市场份额等方面尚有一定价值的困境企业,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是一个可以让各方获得最大限度共赢的好途径。
一、目前我国陷入困境企业常见情形及挽救难点
在中国特殊的营商环境下,大部分的民营企业主在为企业借贷时,都将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甚至子女等家庭成员作为企业借贷的无限连带担保人。一旦企业陷入债务困境,企业主及其为企业担保的家庭成员都将陷入债务泥淖,难以脱身。如此一来,在陷入困境后,部分民营企业主便破罐子破摔,无心继续经营,跑路的跑路,躺倒不干的躺倒不干了。在当前个人破产制度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这部分原来的社会精英的聪明才智和能力大多无法继续发挥,企业的一些有价值的资产,比如厂房、土地、设备、技术、品牌、资质、资历以及市场份额,其价值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甚至不断地贬损和流失,造成极大的社会资源浪费。对有价值的困境企业有投资意向的新投资人,因为信息不对称,对困境企业潜在债务状况无法全面了解,为避免陷入潜在债务的陷阱,大都不愿冒险启动对困境企业的投资。如果单纯地通过市场交易或司法拍卖等方式处置困境企业的土地、厂房等重大资产,一般会产生沉重的税负,从而严重侵蚀变现价值;至于设备,一旦需要拆卸搬迁,往往因为拆卸难度大,费用高,且易损坏等因素,使其变现价值大幅贬损;此外,困境企业往往会陷入大量的诉讼,其财产被查封冻结,或者被单独处置,财产因无法有效整合处置,变现价值大大降低。诸多因素导致已陷入困境的企业的资产难以变现,或变现价值大打折扣。同时,一个困境企业的彻底结束经营,给地方的就业以及税收,也带来巨大的压力,甚至造成影响社会稳定。
二、破产程序在挽救困境企业中的优势
对尚有一定价值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困境企业,我们国家破产法中的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和解制度为其重生做了很好的制度设计。通过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和解制度,使困境企业的重大资产获得投资人的合理定价,避免因巨额税费等因素贬值。困境企业的原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有可能通过重整谈判解脱其无限连带责任,让困境企业沉重的债务负担获得合法有效地化解,使困境企业轻装上阵,重新出发,为困境企业的原企业主(实际控制人)、债权人、新的投资人、职工、地方政府各方带来共赢。
三、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程序在实践中的有效应用
1.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的多数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近期,广东顺德法院就通过破产和解制度,为一个困境中的民营企业的重生做出了很好的实践,获得了巨大的社会效应。案情简介:新港兴公司成立于1994年07月29日,注册资本122万美元,是一家主营业务为生产商品混凝土和自应力压力管的公司。新港兴公司在其破产申请受理前,其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总计约为1.28亿元,负债约为1.13亿元;进入破产程序后,经申报确认债权金额约为1.7亿元。新港兴公司通过破产和解,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削债兼分期付款”的方式一揽子解决企业的债务1.7亿元,维持企业产能近1亿元,普通债权受偿率从0%提高到50%。企业得以持续经营,混凝土月产量从2471.91立方米提升到21851.6立方米,恢复产能接近50%,月销售收入从1,131,395.17元提升至10,002,854.84元。完整案例:谁说和解无人问津?顺德法院办结新港兴和解案(点击查看)
2.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主持、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及资产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企业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制度的不足,防范大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困境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自我重整的能力已经得不到债权人的信任,且与债权人和解已不可能的情况下,则可引入新的投资人通过破产重整实现困境企业的重生。案例:惠州市兴华实业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合并重整案惠州市兴华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兴华公司)、惠州市创成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创成公司)、惠州市安盾技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盾公司)及惠州市百利通房产有限公司(下称百利通公司)等四公司(下合称“四公司”)系关联公司,均系惠州本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公共场所经营、物业管理等业务的老牌企业。受到市场经济波动和自身发展瓶颈的影响,四公司逐步陷入了债务困境,四公司开发的以“香山美墅”项目为代表的一批住宅房产、商业地产、写字楼、酒店、旧城改造等重点项目陆续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停滞。2015年12月4日,惠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兴华公司、创成公司、安盾公司和百利通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截至2015年底,四公司累计账面负债规模已超过100亿元,账面资产不足28亿元且绝大部分设置了担保物权,偿债率极低,寻求重组方的难度较大。2017年2月17日,惠州中院根据债务人股东的申请,以四公司已严重丧失独立公司应有的财产独立性和意志独立性,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公司为由,裁定四公司合并重整。合并重整后,四公司资产合并处理,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彼此交叉持有对方的股权也不再列为资产,四公司的负债也以“对两家以上公司基于互保关系或其他关系享有的同一债权合并成一笔处理”的原则合并处理。四公司合并重整后,破产管理人根据投资方永华公司提交的方案制定了四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该草案创新性地针对不同利益需求的债权人提供了延期清偿、打折清偿等不同的方案供其选择,根据不同债权人对债权清偿方案的不同选择,除优先债权人受偿权益不会受到影响外,普通债权人依偿债时间长短的不同,将获得本息30%、本息60%或者本金全额清偿的受偿比例。2017年8月24日,四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
四、结语
破产程序不一定是一个困境企业的终点,但一定是债权人、企业股东、企业职工等的新起点,解决困境企业的债权债务难题,重新优化配置有价值的资源,把死棋下活,不仅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各方面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能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针对符合破产法律相关规定情形的困境企业,无论是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是债权人,都可以通过向困境企业所在地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等程序,快速、高效、高回款率地清理和解决对困境企业的债权,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有效的促进社会资源更高效的运转。对于困境企业相关各方而言,破产程序无疑是实现多方共赢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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