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退出市场机制,加大困境企业救治力度,推动破产前端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规范公益管理人履职,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广州破产法庭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建立困境企业破产前综合服务机制合作备忘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管理人为《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向本会自愿报名,由本会组织评审并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后,择优纳入公益管理人名册的机构。
第三条 公益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取、动态调整的原则。
本会理事会全体成员成立评审委员会,从申报人综合实力、专业能力、履职计划、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审,确定公益管理人名册,并报广州破产法庭备案。
第四条 公益管理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登记地应在广州市辖区内;
(二)机构应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
(四)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年内未受行业主管机关等部门违法、违纪处理。
第五条 公益管理人名册原则上以一年为周期进行调整。
本会分批编制或者增补公益管理人名册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管理人注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或者申请退出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将其从公益管理人名册中移除。
管理人依法被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或者除名的,应当将其从公益管理人名册中移除。
第七条 公益管理人应当依法依规、高效勤勉、履职尽责,为市场主体提供破产前综合服务。
(一)设立公益管理人工作室,由公益管理人提供线下轮值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线下定制服务,面对面、点对点解决困境企业难题;
(二)利用困境企业“智援”平台,通过网络交互、人工智能等方式,由公益管理人提供线上企业困境诊断、咨询调解等线上服务。
(三)本会认为需要公益管理人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益管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宪法、法律,恪守破产管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遵守本会制定的《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益管理人值班制度(试行)》;
(三)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及时提出回避;
(四)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五)公益管理人根据《建立困境企业破产前综合服务机制合作备忘录》为市场主体提供破产前综合服务的,不得收取报酬。
第九条 公益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会报告:
(一)涉及本地区上市公司、知名企业等的破产咨询、破产申请、预重整等;
(二)存在维稳隐患等重大紧急事项;
(三)其他应当及时报告的情形。
第十条 公益管理人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管理人职业形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本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措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向人民法院建议暂停轮值或除名。
第十一条 公益管理人出现下列情形的,本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暂停任职资格,或者将其从公益管理人名册中除名,并向广州破产法庭报告:
(一)出现破产、解散、执业资格丧失等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形的;
(二)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监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困境企业等相关主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利益冲突,未主动回避的;
(六)在公益管理人年度考评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本会认为应当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或从公益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由本会建立公益管理人考勤管理制度和履职档案,全面记载公益管理人履职情况,并定期向广州破产法庭提交季度、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本会定期对公益管理人进行考核评价,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公益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上为年度考核,由本会理事会全体成员组成考评委员会,对公益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履职情况以及执业操守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公益管理人名册。
年度考核的结果及时告知公益管理人并报广州破产法庭备案。
第十四条 入选公益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本会可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在管理人年度考核以及参与人民法院竞争的遴选破产管理人评审中酌情加分。
第十五条 相关权利人推荐公益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按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关于在破产案件中推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办理。
上述机构根据《建立困境企业破产前综合服务机制合作备忘录》为市场主体提供破产前综合服务的,不构成管理人回避事项。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公益管理人值班制度(试行)
为明确工作职责,严肃值班纪律,保证公益管理人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公益管理人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安排
所有值班人员都应履行值班职责,按要求做好值班,具体值班安排由秘书处负责,每周公布值班安排表。
二、值班时间和地点
线下值班地点: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处;
值班时间:工作日10:00至17:00。
三、值班要求
(一)值班人员应根据值班安排,按时到岗,不得随意缺勤;
(二)值班人员因故不能按期值班者,自行找人调换,并提前报备秘书处;
(三)值班期间,原则上应处理与公益管理人相关的工作,须遵守协会规章制度,爱惜办公室的公共财产,保持办公室整洁有序,禁止在办公室吸烟、喧闹及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四)值班期间,如有来访人员,值班人员应热情礼貌地接待来访者,尽己所能帮助其解决问题,如无法现场解决的,应做好交接工作;
(五)如遇实发事件,要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六)值班人员在值班结束之前,应认真做好值班要事登记。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