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摇珠选定公益管理人的操作,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摇珠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摇珠规则适用于以下事项:
(一)人民法院指定或委托本协会摇珠的案件;
(二)本协会企业纾困中心选定纾困顾问和庭外重组中心选定重组协调人;
(三)本协会认为适用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根据摇珠申请,协会秘书处提前3个工作日在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官微、公益管理人微信群发布摇珠通知。摇珠通知应当包括如下信息:摇珠时间和地点、摇珠方式(线上或线下)、参加本次摇珠的代表、当事人名称、案件基本情况。(注:案件信息来源于申请人或债务人自行提交的资料,具有不确定性。)
第四条 摇珠无需申请报名,从入选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益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摇珠选定。
人民法院对摇珠案件已做分级的,应从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益管理人名册的同级管理人机构中摇珠选定。
第五条 摇珠通知一经在公益管理人微信群发布,即视为在册公益管理人已经收到通知。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主动开展回避因素自查工作,有回避因素的管理人应当自摇珠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回避申请至协会秘书处,并说明回避事由。如管理人在摇珠之前未申请回避,而在被选定为承办机构后承办案件履行职责时才发现回避事由而申请变更的,视为该轮次已承办过案件,对应案件则重新摇珠选定受理机构。
第六条 摇珠由协会秘书处主持、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公益管理人名册轮流派出1名代表现场监督。可以通知摇珠案件的当事人到场监督。
摇珠结果由摇珠小组成员签名确认,再由秘书处通知被选定的机构办理承接手续。
第七条 按照公益管理人名册顺序参与摇珠活动监督的机构,接到本协会秘书处通知后,务必派出代表依时到场,不得缺席。无故缺席的,取消其本轮摇珠的候选资格。本轮已摇中的,取消下一轮摇珠的候选资格。
第八条 每次摇珠活动,除各机构按代码序号轮流派出代表到场参与外,其他机构代表可以到场见证。
第九条 原则上每个案件只摇出1家承接的公益管理人机构,必要时可另选1家公益管理人机构备选。
第十条 在每一轮摇珠活动中,经摇珠被选定的机构不再参与本轮此后的摇珠。当全部机构均被摇中后,再全部进入第二轮摇珠。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对每次摇珠过程进行录像,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摇珠过程及摇珠结果接受人民法院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摇珠结果应于摇珠结束当日在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官微和公益管理人微信群中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