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在破产管理人协会行业的指导作用,推动破产案件高质高效办理,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为破产管理人协会的非常设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破产案件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重大创新事项等处理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二)对破产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相关政策等理解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三)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项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四)对跨境破产案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五)参与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等工作;
(六)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认为需要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协会组织建立专家咨询委员库,由各行业各专业特别是破产法律、企业并购重整专业领域或熟悉破产领域政策的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30】名。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委员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协会聘任并颁发聘书,协会可以邀请、商请相关行业自律组织、主管单位推荐专家咨询委委员人选。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存在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二)坚持中立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作风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时间不少于【10】年,且仍从事该专业或行业工作;
(四)本人愿意且有一定时间参加专家咨询委工作。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秘书长一名。主任由协会理事会任命,副主任及秘书长由主任提名、协会理事会任命。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主任负责专家咨询委全面工作,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专家咨询委主任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其他与破产工作相关的专题调研以及研讨会。
第十条 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由专家咨询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主持时,由主任指定的一名成员代为主持。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应当由超过三分之二的专家委员库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 专题会议由随机的5-7名专家委员组成,就单一咨询事项形成咨询意见和建议。
专题会议形成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专题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专题会议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征求委员意见,形成集体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专家咨询委主任或协会可以提议特邀专家咨询委员库外的人员加入专题会议。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全面反映出席会议成员的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和集体咨询意见和建议由专家咨询委主任签发,由协会理事会协调执行或落实。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委委员可以随时向协会提出个人咨询建议。
协会可以通过书面、邮件或电话方式向专家咨询委委员征询个人意见。专家意见书应当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由本人签名确认,协会留存。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委委员应当以个人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或提供意见,有关意见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委委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及时提出回避;
(二)保守国家秘密及咨询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和外界泄露咨询事项、咨询意见和其他有关情况;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咨询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在履职期间私下与咨询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四)未经协会的许可,不得以专家咨询委委员名义对外公开发表言论及从事与专家咨询委有关的工作;不得在教学、演讲、写作和接受采访中直接引用本人因担任专家咨询委委员而获悉的信息;
第十九条 根据会员请求、为解决会员自身事务而组织的专项咨询,专家咨询费统一由协会向提出咨询人收取,依规发放给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委员;其它咨询,专家咨询费统一由协会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