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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清算) 公益基金筹集和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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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协会成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册机构管理人向协会缴交会费2万元。新入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名册的机构管理人,也将在申请入会时,向协会缴交会费2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编制管理人名册时,如机构管理人会员落选,该2万元会费不予退还,但仍保留会员资格,可继续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每个破产清算案件进行分配时,如果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计提的报酬超过10万元,则超过10万元的部分提取10%,以会员自愿捐赠的方式汇入协会破产清算公益基金专用账户。1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提。

四、凡接受本协会以借款方式提供公益基金的强制清算、重整或破产项目,在清算或重整过程中如实际取得可供分配资金,管理人应将本协会以借款方式垫付的破产费用列入破产企业的共益债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优先予以清偿。

五、本协会将通过会员自身优质的专业服务和积极的宣传,在社会各界中扩大影响,争取将无预缴经费的强制清算及破产项目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并以本协会作为政府购买相关公共服务的通道,争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六、协会取得的其他合法收入也应统筹缴入破产公益基金;

七、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具体应用于如下方面:

1、垫付本协会会员担任管理人的清算、重整或破产项目完成法定程序必须开支的经费。

2、本协会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支出。

八、需要使用破产清算公益基金的破产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组织专场摇珠。原则上每个在册管理人均通过随机方式分配一个案件。

九、摇珠后,摇中的管理人凭法院出具的指定管理人通知和该破产案件清算费用的预缴情况证明,向协会预借费用。每一批次案件的预借金额,由协会根据当时的破产清算基金储备情况,在2万元至6万元区间作出统一安排,但每一批次案件的借款金额是相同的。如办理增城、从化、南沙法院的破产案件,每一个案件增加3000元交通费。办理萝岗、花都、番禺,每一个案件增加1000元交通费。

十、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公告费、审计费、查档费、税控费、法院诉讼费、办公费用、差旅费、银行手续费、评估费、拍卖费、留守人员工资、管理人报酬等。管理人应按如下原则使用基金:

1、管理人向协会预借的费用应按顺序优先用于支付完成破产清算程序必须开支的经费: 公告费、审计费(会计师担任管理人,则改为律师费)、银行手续费、办公费用(如通知债权人的特快专递费等)、差旅费、查档费、税控费。

2、尽量通过协会以批量的方式集中刊登公告;

3、审计费用实行封顶限价2万元(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需要聘请律师协助处理法律事务的,则律师费的限价也是2万元)。如果因限价原因导致没有会计师或律师愿意承办相关业务,由协会会员按不同类别分别轮流办理。如果该案在清算过程中最终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清算费用,管理人应与承担相关审计事务的会计师或会计师协商,按正常的收费标准补足费用。

4、个别特别复杂的案件,经管理人申请、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适当调增借支的费用。

十一、管理人可向广州市两级法院申请免收诉讼费。

十二、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各部门收取的查档费、税控费等费用,由协会通过必要的渠道向广州市政府反映,争取免收。

十三、如果破产案件能预收到部分的费用,但达不到前述规定的6万元限额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基金予以借支补足。

有些案件没有接管财务帐册,实际上无法进行审计,则相应调减审计费用。

十四、管理人经过审查,确认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十五、管理人从协会借出经费后,结案时依共益债务清偿或核销。

十六、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批

1、十五家机构管理人中分成三批,每一批五家(各含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管帐),采取轮流集体管理,各管一年。

2、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机构管理人中的会计师事务所轮值担任理事时,新接任的会计人员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十七、本协会管理的会费及其他资金如果在年度核算后有较大节余的,协会理事会应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以便法院调整无预交清算费用或缺少清算费用的清算、重整及破产案件的投放数量及频率,尽量达成收支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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