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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汇集实业有限公司重整案
日期: 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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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集股份公司)前身为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穗改股字【1996】17号文批准,由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全资附属的广州特种变压器厂、广州市京广深空调设备制造工程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整体改组,联合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部、北京贝特实业公司、登润实业有限公司、粤华有限公司五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1996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于1996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00660,其股东包括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集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部、北京贝特实业公司、登润实业有限公司、粤华有限公司和社会公众股;持股比例分别为43.31%、20.74%、2.73%、1.82%、0.91%、0.91%、30%。该公司自2000年起连续四年亏损,公司股票于2004年9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该公司股票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证券代码为400029,股票简称“汇集1”。截至2015年6月30日,广州汇集的账面资产0.58亿元,负债13.91亿元,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汇集股份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汇集公司遂以债权人身份向广州中院申请对汇集股份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广州中院于2015年10月22日裁定受理汇集股份公司破产重整案,并指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根据汇集股份公司的账面记载,汇集股份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如果不能重整成功,汇集股份公司将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汇集股份公司的中小股东将遭受巨大损失,普通债权人将无法获得任何清偿。鉴于汇集股份公司曾经属于上市企业,其生产规模、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其“壳资源”对于其他市场主体仍有吸引力,汇集股份公司具有重整成功的现实可能性。综合考虑上述种种因素,广州中院积极推动汇集股份公司的破产重整工作。经过法院、管理人、债务人的不懈努力,第三方天津大通新天投资有限公司愿意以重组方身份向汇集股份公司注入资产,令汇集股份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具备重新上市条件。在重整期间,为了最大限度的促进重整成功,广州中院准许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时注重平衡公司债权人、股东及重组方的利益。债务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使出资人及普通债权人的权益均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得到公司债权人、股东及重组方的高度认可。对于出资人而言,重整计划通过股份让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分置改革等方式,让原本有可能血本无归的出资人获得了具有增值价值的股权;对于普通债权人而言,根据京华评估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在破产清算条件下即使破产费用为0元,评估资产值全部用来偿付普通债权,普通债权的偿付率也只有0.47%,而根据重整方案,普通债权按本金4%获得受偿。最终,债务人提交的重整方案获得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的高比例通过。广州中院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批准广州汇集的重整计划,并终结了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作为广州中院受理的首件退市公司重整案,该案创造了广州中院受理的重整案件中审理周期最短的记录,让退市公司获得涅槃重生的机会,具备了恢复上市的可能性,为当地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对于完善地方产业结构具有积极意义,也减少了众多债权人及中小股东的损失,普通债权的受偿率大大提升,股东权益也得到有效保障。该案也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经验:一是体现了司法程序的效率与质量并重。广州中院在不省略每一个必要环节的情况下,加强与各环节参与方的沟通和联系,尽量缩短每一个环节所需要耗费的时间,同时在程序推进上让各个环节紧凑相连,环环相扣。从裁定受理至终结仅仅用了46天,为汇集股份公司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优化重整投资人的引入方式。本案在司法程序启动之前确定重组方,是预先安排式的重整,既大大增加了司法重整的成功率、减少了司法重整的成本,亦体现了对市场行为的尊重。三是采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鉴于债务人经营管理能力较强,股东之间已在重整前达成股权调整意向,且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高管等不存在损害债权利益的行为,广州中院同意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提升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四是协助执行重整计划。广州中院根据汇集股份公司的请求,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其完成相关的重整事项,确保重整计划顺利实施,为汇集股份公司重整成功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广州中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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