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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中院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

日期: 20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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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宿迁市中级法院先后制定了《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考核办法(试行)》和《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规范(试行)》,规范并加强全市法院对管理人的选任和考核工作。

   据了解,宿迁中院确立了“以摇号方式为主,以竞争方式为辅”的管理人选任规则,各法院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应报中院民二庭批准,并采取评审加摇号方式。扩大评审委员会范围,在评审前三日内从相关业务部门随机选取一定比例的审判执行人员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并可根据选任工作需要,邀请司法局等外单位相关人员加入评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办法明确规定管理人的选任应立足案件需要。要求各法院综合评价案件难易程度后确定选任管理人的方式,即摇号或竞争,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仅针对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财产较多较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普遍法律事务多的特点,提出一般应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但是对于会计、审计事务较多的破产案件,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时,要求参与竞争的备选管理人应根据破产案件具体情况,提出包括个案思路、工作计划和预案在内的竞争方案,供评审委员会评审打分参考。

  为督促管理人加快工作进度提高管理效率,办法还明确提出在手破产案件数超过3件的管理人不得进入备选范围,每季度公布管理人收结案件数量、是否符合管理条件等,新收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均从在手案件数低于3件的管理人中产生。要求被指定的管理人签订履职承诺书,未按履职承诺书承诺的事项履行管理职责人,人民法院有权中止管理人履行职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建议债权人会议决议变更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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