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日,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被确定为洞头某国际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酒店开发公司)破产管理人的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因与其指定管理的破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向该院提出回避退出申请。
酒店开发公司是一家开发销售产权式酒店的公司。今年7月25日,该公司由于经营困难,累计负债近1.2亿元,以其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洞头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案件受理后,经温州中院电脑随机公开摇号确定浙江某律师事务所为该破产管理人。该律师事务所被选任为酒店开发公司破产管理人后,洞头法院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发现该律所的专职律师曾担任过酒店开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与本次指定有利害关系。为避免债权人及其他人对管理人的公正性产生异议,该院及时向律所发函建议其主动退出,得到律所认可并主动申请回避退出本次业务。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结果,将直接影响着破产审理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顺利地进行。据洞头法院评估拍卖办公室负责人汪秀峰介绍,洞头法院积极依托审判管理优势,建立甄别确认资格条件程序,认真把好破产管理人选任关。一是破产案件受理后,由温州中院司法鉴定处在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摇号确定拟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二是将破产企业信息输入案件审判管理系统,检索与其相关的案件情况,并获取相关案件原、被告代理人信息,再与温州中院司法鉴定处确定的破产管理人进行逐一核实、甄别,对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建议其主动退出。拒不退出的应向法院说明理由,主动申请退出的除外;三是经人民法院审查,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同时将决定书送达原管理人、新任管理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来源:人民法院报(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池进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