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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办案期限规定 破产管理人将降级

日期: 201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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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日前,该院发布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质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下称“暂行办法”)。据悉,该规定是全省法院系统首部专门针对破产管理人办案质效管理的规定,现已正式施行。据佛山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暂行办法的制定立足佛山地区破产审判实际情况,遵循主动报告与个案处理相结合的监督原则,目的在于全面提高佛山法院对破产管理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效率和效果,以进一步增强破产审判质效,依法促进“僵尸企业”清退。

据了解,该暂行办法出台前,佛山中院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定期报告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来开展。但随着破产案件数量的上升以及对破产审判质效要求的提高,原有的制度在时效性和动态性方面稍显不足。为适应破产审判新形势,佛山中院创新破产管理人制度,在暂行办法中对管理人办案表现的追踪和处理上实现两个“首次”。

第一个“首次”是暂行办法首次采用控制关键节点的方法监督管理人的办案效率。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管理人完成企业接管、制作债权表、财产分配等关键工作的合理期限。并规定管理人未能在设定期限内完成工作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法院报告原因,同时提出解决措施。如果管理人进一步违反办案期限规定,法院将依严重程度予以清算警示、更换管理人、降级、暂停选定资格等处罚。此举旨在为中介机构评级与违规处理提供更加客观、详实的依据。

第二个“首次”是暂行办法首次在管理人分级管理中增加动态的升降级机制,破产管理人在个案中的办案表现将实时影响其所在中介机构的评级升降以及新案选定资格。而当中介机构符合升级或恢复选定资格条件时,则由中介机构即时主动申请,法院依程序随时审核处理。采用动态的处理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定期考核制度的滞后性,提高法院在管理人质效管理工作中的反应速度,有利于法院及时区分管理人违规行为的性质并作出处理。

据悉,该暂行办法还针对现存管理制度中关于办案质效管理的漏洞进行补缺。如明确了指定承办人亲自承办案件的相关要求,规定中介机构具有回避情形的,也不得接受管理人聘请参加案件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管理和变现的责任,并细化了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的流程。

该暂行办法的制定出台,是佛山法院破产管理人工作机制改革的又一里程碑。利用破产程序实现“僵尸企业”顺利退出市场,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运用法治方式化解落后产能的重要抓手,而确保破产管理人审慎履职是破产审判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今后,佛山法院将在打造高素质管理人队伍,优化管理人工作机制等方面继续探索创新,不断增强破产审判质效,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利推进。

来源:南方日报讯 (记者/唐梦 通讯员/吕慧敏 梁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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