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光耀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件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显示,该院于2017年12月11日受理光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并将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指定两家中介机构联合组成光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其中:一家中介机构在惠州市范围内产生,另一家在广东省范围内(除惠州市)产生。
根据《公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显示:该公司于2002年4月16日经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住所地为惠州市东平十二号荷兰水乡会所5楼,注册资本12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等。该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资产清查总额6403443881.04元,负债清查总额7973657922.55元。另外,该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产生的负债约2620717905.29元,以上债务共计约10594375827.84元。该公司主要资产为位于惠州市东平“翡俪港”在建商品房项目(总规划建设面积约29万平方米)和位于荷兰水乡六期储备开发地块(面积约36000平方米)及位于惠州市马安新乐储备开发地块(面积约9000平方米)。该公司目前仍有留守员工39名。
在申报条件方面,申报机构须为编入广东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申报机构和其从业人员最近五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申报机构应具有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从事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经验的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人;申报机构具有办理债务人财产价值或破产债务100亿元以上的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成功经验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有意向申报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报书(一式七份)及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经验、业绩;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提交拟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基本情况、执业经历和业绩等情况;所在地非在惠州市的申报机构,须书面承诺担任本案管理人后将在惠州市设立常驻办公室和派出相应的常驻人员(常驻人员最低不得少于3人。常驻人员需提交其基本情况、执业经历和业绩等情况)。申报机构拟定的作为本重整案件的初步工作方案,包括工作思路、工作计划、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参与本重整案件的优势;初步报价方案。
《公告》显示,报名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6日17时30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的申报资料书面评审后,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选定惠州市和广东省(除惠州市)的中介机构各一家,组成联合管理人,另外各选出一家作为备选的联合管理人。如参与竞争的申报机构少于三家的,则转为随机方式,即采用摇珠方式指定本案联合管理人。法院在选定的两家中介机构中,指定评审结果得分高的中介机构为联合管理人的负责人。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