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法院召开全省部分破产管理人调研座谈会,来自全省9个地市16家机构管理人参加了座谈会,他们长期工作在破产审判一线,具有较为丰富经验,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我省破产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会上,代表们积极发言,认真总结了自身担任管理人以来的经验和作法,提出当前管理人在工作中遇到的工作层面、法律适用方面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方案或建议,同时就全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设立及其主要章程、运作模式,解决无产可破案件的启动难问题、探索建立管理人援助基金等提出建议。
会后,省法院将认真梳理管理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全省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调研,及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指导,积极推动成立全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促进管理人自我约束与监督,提升我省破产管理人的整体水平。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这时候,具备专业管理能力,立场公正的“第三方”破产管理人就派上用场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将指定并监督引导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程序中充分发挥专业的管理能力,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清算草案、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保障相应草案、计划或协议在债权人大会上通过率,减少破产类型案件审理时间,提升审判效率。
近几年管理人市场规模越来越庞大,已经形成一个新兴的行业,而这个行业相关规则的不完善,又制约着管理人市场的稳健发展,因此破产管理人协会应运而生。在我国,走在前面的几个城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山东积极推动成立管理人协会,将整合零散的管理人力量,形成统一的市场,为完善现行管理人制度,推动破产事业、处置僵尸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强我省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为推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齐鲁网 闪电新闻记者 韩苗苗 通讯员 段格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