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这是重庆五中院被最高法院确立为全国破产试点法院后,试点探索制定的规范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有效化解执行积案的具体措施。
据介绍,《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条件较为原则,《规定》对执行程序中如何认定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采用列举方式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六种情形,即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无法处置变现且无其他财产的,被执行人被撤销吊销歇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执行的,被执行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及资不抵债的。以上六种情形囊括了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形,明确具体,易于操作。
《规定》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判断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包括了五种情形,即被执行人资产报表显示资不抵债,被执行人虽账面资产足够但现金严重不足,被执行人有其他案件长期未执结,被执行人的债务呈继续增加状态,被执行人财务状况恶化。《规定》就如何判断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具体方法作了规定,首先看资产评估报告,其次看财务报表。《规定》还对个人资产与法人资产混同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
《规定》专门对执行中移送条件、如何移送、向谁移送、如何立案、移送后原执行案件如何处理、破产管辖法院不受理又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重庆五中院民二庭石磊庭长介绍,该院还针对不同情形设置了专门化的文书表格,当事人和执行承办人只需按表格内容填写即可满足移送要求,减轻了审判人员的工作量,提升了移送效率。
来源;法制网 通讯员郝绍彬 刘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