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杜万华在上海召开的“第八届东亚破产与重组研讨会”上,从八个方面阐述了落实中美中美元首杭州会晤中方成果清单的具体措施与途径。杜万华指出,当前中国正面临运用企业破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契机。
今年9月3日,习近平主席与美国奥巴马总统在G20杭州会晤中达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识,形成了中美元首杭州会晤中方成果清单。其中,特别强调了要建立和完善破产制度和机制。清单列明:“中美双方认识到建立和完善公正的破产制度和机制的重要性。中方高度重视利用兼并重组和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制度和机制,依法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在解决产能过剩问题中,中方将通过继续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不断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以及利用信息化审判等方式推进破产法的实施。”中美双方承诺,最早从2016年开始,以论坛或互访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的就双方各自破产法的实施进行沟通和交流。
杜万华说,这一承诺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方谈判代表与美方代表经过谈判达成的,说明破产制度的发展完善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和重大国际问题,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第一,中美元首杭州会晤中方成果清单具有重大意义。成果清单所表述的内容事关国家的诚信与名誉,中国司法审判机关将认真落实成果清单的中方承诺,这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将起到重要作用。
第二,建立和完善破产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市场化导向的市场实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对于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建立和完善破产制度和机制,对于我国适应经济新常态,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解决产能过剩,对下一步中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目前中国经济经过飞速发展进入到一个新常态,面临着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去除过剩产能、转变发展方式等重要命题。要实现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需要从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调整经济结构,通过兼并重组和破产法律制度,淘汰落后产能,重新释放生产要素,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而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第四,建立和完善破产制度和机制,是完善中国商事司法制度的需要。中国商事审判制度从无到有已经建立了初步完整的体系,但其中破产审判起步较晚,破产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的专业化还没有完全实现。建立健全破产法律制度和破产审判机制,既是完善我们商事司法制度体系的需要,也是真正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杜万华具体阐述了对成果清单落实的途径。下一步,法院将落实成果清单中,有关建立和完善公正的破产制度和机制的承诺,推动破产法治实践发展与完善,建立健全市场化导向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保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是高度重视应用兼并重组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尊重和支持地方政府、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开展企业兼并重组。对地方政府和企业自主开展的兼并重组,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依法妥善审理与兼并重组有关的各类纠纷案件,当好配角,做好服务,支持地方政府和企业做好兼并重组工作,同时也要通过对各类案件的依法审判,有效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恶意逃废债务,侵害企业债权人等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坚持把救治生病企业放在首位,以市场化为导向,建立正常的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5月24日通知的精神,探索完善破产企业的实施机制,根据破产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前景决定是对症施治还是依法出清;要建立破产工作政府、法院统一协调机制,形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合力;要完善企业破产重整信息交流机制,实现各类市场主体破产重整信息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重整效率;要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注意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职工、国家等各方利益保护的协调平衡,做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争取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是落实立案登记制度,积极解决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并通过破产案件的审理解决实施难得问题。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7月28日公布精神,认真研究解决影响破产审判职能发挥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依法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最高法院将建立相应审判管理制度,对全国法院的破产立案和审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依法纠正破产受理环节的不作为现象。破产案件的依法受理和审理,也是解决我国目前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通过对破产案件的处理能够消化和解决若干执行困难的案件,提高生效判决的执行力,提升和强化司法权威。
四是继续加快破产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方案的要求,及时设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要继续建立建设专业的破产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从长远来看,现有的破产机构和审判队伍远远不能满足破产审判工作的需要。各地特别是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经济活跃的城市地区,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清算与破产案件数量,统筹当前和长远,加快推动破产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专业化的建设,与通过破产审判机制的完善引导和提升对破产制度的正确认识。
五是高度重视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管理程序。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对于提升破产管理执行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推动破产管理人破产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的不断提高;要加强对破产管理人指定和管理的规范化,确保管理人作用充分、适当发挥;要加强管理人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健全完善统一的内部程序操作指引;要加强对管理人指导监督的规范化,提升破产管理人的自律性。
六是继续加大信息化建设的力度,积极落实成果清单中关于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破产法实施的承诺,充分运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动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提升破产案件审判水平。要不断完善和推广使用信息网,发挥信息网的宣传交流功能,为破产重整创造有利条件;要不断健全和升级破产企业的信息网络,加大破产重整信息公开利用,促进企业各类要素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最大程度实现中国企业的价值。
七是深入研究着力解决破产案件中的新问题。面对破产案件审判中出现的互联互保、税收、利息计算、程序衔接等新问题,要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尽量实现企业救治为目标,遵循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深入研究着力解决阻碍破产案件审理、影响破产制度功能发挥的各种问题,不断完善破产制度和机制运行的制度环境。
八是积极推动破产审判领域的双边多边交流,吸收国外有益经验,宣传推广中国破产制度的优秀成果。为了落实成果清单中有关沟通和交流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双边多边交流,希望司法界、学术界及实务界人士共同参与,既要通过参与对外交流展示宣传和推广中国破产制度的最新信息和优秀成果,也要通过沟通和对话引进和吸收国外有益经验,发现并解决中国破产实践中的问题。
来源:丹丹 破产法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