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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我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评审工作的公告

日期: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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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我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评审工作的公告

关于开展我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

评审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我院于2018年9月12日发布《关于编制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有关事项的公告》,接受本省辖区内符合报名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加入管理人名册。至报名截止日,共有464家中介结构、622名个人报名申请,报考总人数3148人。经组织名册编制考试,按编制公告确定的1.5:1比例进入评审,共有378家机构、148名个人入围。根据编制工作安排,现将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入围名单的确定

按照编制公告设定,根据我省破产审判实际,本次编制设定一级管理人20名,30名申报机构进入评审。

各市二级、三级及个人管理人按照编制公告规定的上限,以1.5:1确定各市进入评审的名单。所在市申报机构和个人低于拟入围名额的,以实际申报数为准。各市进入一级管理人评审的机构同时参与本市评审。

各市分类及入围上限见下表:

类别

区域

二级、三级管理人

个人

管理人

入围名单

一类地区

广州、深圳

不超过45家

不超过10人

机构前68名,个人前15名

二类地区

佛山、惠州、东莞

不超过20家

不超过5人

机构前30名,个人前8名

三类地区

茂名、湛江、江门、珠海、中山、肇庆、韶关

不超过15家

不超过5人

机构前23名,个人前8名

四类地区

汕头、梅州、揭阳、河源、清远、汕尾、潮州、阳江、云浮

不超过6家

不超过3人

机构前9名,个人前5名

    具体评审入围名单详见《关于公布我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评审入围名单的公告》。


二、评审材料

(一)进入评审的机构,向评审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2018年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报名表(社会中介机构填写)(附件1);

2、本机构破产清算从业人员名单及个人简历(含考试人员,简历包括基本信息、学习、工作经历情况,近年来破产清算业务业绩); 

3、本机构近年来办理破产清算案件情况、提出过相关立法、司法建议,发表的相关文章,管理人培训,机构执业表彰情况等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主要从机构规模和声誉,办案经历和效果,办案态度和评价,团队实力和管理水平,专业创新和研究能力等5个方面进行申报; 

4、本机构担任管理人的相关管理制度; 

5、本机构破产清算从业人员(含考试人员)身份证、执业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社保缴费记录;

6、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机构章程;

7、申请人近三年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承诺书或虽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但与承办破产清算的业务或人员无关的说明; 

8、机构关于评审材料真实性的保证、机构履行职责和承担责任的保证(保证书中应注明所有申报信息及材料真实有效,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无条件取消评审资格)。

(二)进入评审的个人,向评审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2018年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报名表(个人填写)(附件2);

2、近年来办理破产清算案件情况、提出过相关立法、司法建议,发表的相关文章,参加业务相关培训,执业表彰情况等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主要从办案经历和效果,办案态度和评价,个人实力和管理水平,专业创新和研究能力等方面进行申报;

3、律师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及执业年限证明;

4、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5、近三年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承诺书; 

6、申请人关于评审材料真实性及个人履行职责和承担责任的保证。

办理破产清算案件证明材料是指每个案件至少提供一份显示有申报机构名称及其主要承办人员姓名、申报人个人姓名的法律文书;中介机构对材料中(1)到(4)项,个人对材料中(1)(2)项各提供9份,有关证照、案件证明材料提供原件供复核,留存复印件1份,其他提交原件。评审法院可以视需要随时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其办理破产清算案件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评审材料的提交和接收

评审材料提交时间:2018年12月20日、21日。

评审材料接收人:省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评审委员会。

一级管理人入围机构提交至省法院评审委员会。

二级、三级机构管理人及个人管理人提交至所属中院评审委员会。

省法院、各中院具体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另行公告。

接收申报材料的工作人员对申报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报人3日以内补齐。未按期补齐材料的,视为缺少相应材料


四、评审方式

评审一般采用书面审查、书面或口头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评审总分100分,原则上机构办案经验和效果:40分,办案态度和评价:10分,团队实力和管理水平:10分,机构规模和声誉:20分,专业创新和研究能力:20分;个人办案经验和效果:60分,办案态度和评价:20分,专业创新和研究能力:20分。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每个申报人的具体情况给出评定分数,并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取其他分数的平均分的方法,确定每个申报人的评审成绩。

 一级管理人评审由省法院组织实施,适当考虑地区和机构类型、行业因素,以满足办案需求、保障办案质效、提升一级管理人队伍的多样性,兼顾地区平衡发展。

各市根据编制公告和本公告规定的评审标准、结合申报机构的志愿及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分级评审,具体由各中院组织实施。


五、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编制管理人名册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人,由一名分管院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庭的人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人员、相关审判委员会委员、监察部门人员组成,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评审,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六、评审时间

2019年1月2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


七、名册的确定

(一)初审名册的确定和公示

评审委员会按照专业能力测试占60%、评审占40%,计算总成绩,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标准和人民法院确定的各类管理人名额拟定编制管理人名册。各市进入一级管理人名册的,相应二级、三级管理人依次递补。拟定全省管理人名册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南方日报》、广东法院网、报名网站进行公示。

(二)复核

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对公示期内的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对其调整级别或移出名册,并按成绩从高到低的标准递补。

(三)管理人名册的公示和效力

经复核的管理人名册确定后,本院将发布管理人名册公告,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全省新受理的破产案件一律指定全省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或个人作为管理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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