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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加强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

日期: 2017-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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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并出台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管理人分级、案件分类管理,并建立了管理人资格准入、考评和淘汰机制。

    《办法》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为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并实行名册制。机构管理人根据其执业能力、从业经验、社会信誉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个人管理人不分级。企业破产案件根据破产案件社会影响大小、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人状况,结合企业注册地、资本金、债务和资产规模、职工人数、是否为上市公司、行业影响力等情况,由复杂到简单分为一类破产案件、二类破产案件和三类破产案件。其中,一级管理人办理一至三类破产案件,二级管理人办理二至三类破产案件,三级管理人办理三类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办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三类案件。

    《办法》指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山东高院司法技术部门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指导、监督管理人名册的动态管理工作。中院司法技术部门商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共同建立管理人的履职评价及业绩考核制度,并由中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管理人的履职、考核情况等,提出管理人升降级、增补及除名的意见,报山东高院评审委员会审批。

    据悉,此次公布的名册中,机构管理人390家,个人管理人131名。机构管理人包括律师事务、会计师事务、破产清算三类,其中一级管理人41家,二级管理人187家,三级管理人162家。

   

来源:人民法院报(高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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