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5日15时,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议于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广发银行大厦20楼召开,协会理事全员出席,协会监事全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会员前一段公益类破产清算案件工作情况汇报,并就该类案件后续费用开支细节进行了讨论,并提出方案形成决议。
2015年8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摇珠的方式对一批共计15件的无启动经费的破产(清算)案件指定管理人(清算组)。至此,在广州中院推动下成立的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开始运作,以管理人向协会捐助作为主要来源的破产清算公益基金也同步启用。在协会基金启用后,法院无需再考虑启动费用,只要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案件便可依法予以受理,并指定管理人(清算组)。管理人(清算组)在接管企业后,如发现企业资金不足,符合破产清算公益基金申请条件的,由管理人(清算组)自行向管理人协会进行申请,而管理人协会再依据基金管理办法作出审批。“因案件的情况都不一样,预计每个案子可以申请2万到6万的援助,这样基本可以确保案件能够有效推动起来。”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首届会长倪烨中介绍,“前期以援助广州中院在审的无启动经费破产(清算)案件为主,等基金运作成熟且规模不断扩大后,援助范围将进一步覆盖到广州两级法院”。广州中院商事审判庭庭长王天喜认为,基金的价值还体现在多个方面:对于法院而言,它解决了制约企业破产法律程序顺利进行的机制性障碍,可让法院的存案数量得以消减,让破产审判的工作效率得以提升;对于管理人而言,它消除了管理人接手案件的后顾之忧,提高了管理人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能让更多的管理人通过参与“无启动经费”案件积累经验,对管理人能力的提升以及整体管理人队伍的培育都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对于企业而言,它促使大量被申请的企业能够合法、有序地退出市场,让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同时让企业破产法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2015年7月12日,协会会长倪烨中与香港会计师公会重整与破产管理专项学会——内地重整及破产破产事务召集人邓中华先生就香港会计师公会与广州中院、协会开展“跨境重整与破产事务合作与经验交流研讨会”进行了讨论,初定2015年9月中旬,由邓中华先生领队来穗开展跨境重整与破产事务经验交流活动。
2015年6月8日,协会会长倪烨中、副会长杨贞瑜等参加了广州中院商事庭组织的“强清转破产”案件试点工作会议,会议就“强清转破产”案件的范围、法律适用、实际操作及试点工作的迫切性、示范性做了讨论,协会表示将全力配合中院的该次试点工作。
2014年11月20日,在市中院的倡导和推动下,全国首个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挂牌。该协会由市中院在册的15家机构管理人与9家个人管理人组成,是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组织。协会的成立符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于推动广州市企业破产和清算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全国范围内也将对相关领域工作开展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表示,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契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精神要求,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一是有助于培育优质破产管理人队伍;二是有助于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三是有助于市场退出机制正常运行;四是有助于尚有复活生机的企业“破茧重生”。余明永要求,全市法院要加强与协会的沟通与交流,共同擦亮广州市破产审判工作品牌,将协会打造成广州破产审判事业的一张新名片。
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在协会揭牌仪式上表示,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契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精神要求,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一是有助于培育优质破产管理人队伍;二是有助于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三是有助于市场退出机制正常运行;四是有助于尚有复活生机的企业“破茧重生”。余明永要求,全市法院要加强与协会的沟通与交流,共同擦亮广州市破产审判工作品牌,将协会打造成广州破产审判事业的一张新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