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摇珠的方式对一批共计15件的无启动经费的破产(清算)案件指定管理人(清算组)。至此,在广州中院推动下成立的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开始运作,以管理人向协会捐助作为主要来源的破产清算公益基金也同步启用。
在协会基金启用后,法院无需再考虑启动费用,只要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案件便可依法予以受理,并指定管理人(清算组)。管理人(清算组)在接管企业后,如发现企业资金不足,符合破产清算公益基金申请条件的,由管理人(清算组)自行向管理人协会进行申请,而管理人协会再依据基金管理办法作出审批。“因案件的情况都不一样,预计每个案子可以申请2万到6万的援助,这样基本可以确保案件能够有效推动起来。”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首届会长倪烨中介绍,“前期以援助广州中院在审的无启动经费破产(清算)案件为主,等基金运作成熟且规模不断扩大后,援助范围将进一步覆盖到广州两级法院”。
广州中院商事审判庭庭长王天喜认为,基金的价值还体现在多个方面:对于法院而言,它解决了制约企业破产法律程序顺利进行的机制性障碍,可让法院的存案数量得以消减,让破产审判的工作效率得以提升;对于管理人而言,它消除了管理人接手案件的后顾之忧,提高了管理人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能让更多的管理人通过参与“无启动经费”案件积累经验,对管理人能力的提升以及整体管理人队伍的培育都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对于企业而言,它促使大量被申请的企业能够合法、有序地退出市场,让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同时让企业破产法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