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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破产法大讲堂”第五期 | 徐阳光:企业破产法修改中的重整制度改进问题

“广州破产法大讲堂”第五期 

徐阳光:企业破产法修改中的重整制度改进问题


2月7日,广州破产法大讲堂(第五期)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翔主持。

“广州破产法大讲堂”第五期 | 徐阳光:企业破产法修改中的重整制度改进问题




本期破产法大讲堂

邀请徐阳光教授对

《企业破产法修改中的重整制度改进问题》

进行专题授课

课堂精彩纷呈、干货满满

快来看看都有什么内容吧!





徐阳光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剑桥大学访问学者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青年学者A岗),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副所长。兼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组成员、中国贸促会联合国贸法会观察员专家团成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秘书长等社会职务。



徐阳光教授从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出发,归纳出企业破产法修改的7大基本理念,提出修法的目标方向是逐步建立起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并认为企业破产法修改应完善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等现有制度,并增加预重整、合并破产、小微企业破产专门制度等新内容。


围绕破产重整制度,徐阳光教授列举了不同国家、地区的立法例,详细讲解了重整申请权、预重整规则构建、重整期间担保物权恢复行使等问题。


关于重整申请权

应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宣告破产前,给予债权人、债务人充分的重整申请权。


关于预重整规则构建

其分析了实践中进行预重整的不同出发点,认为预重整本质上是庭外意思自治的谈判,该项制度重要价值之一是让企业获得“模拟重整”的机会,避免企业因担心重整失败进入清算程序而降低重整意愿。


关于重整期间的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申请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恢复行使担保物权。


“广州破产法大讲堂”第五期 | 徐阳光:企业破产法修改中的重整制度改进问题

讲座中,徐阳光教授还拓展讲授了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重整信托服务、管理人报酬计算、小微企业破产等实务中的热点问题,耐心解答了现场参会人员的提问。讲授内容翔实、紧扣实务,引用了大量的案例,现场气氛热烈。


广州两级法院破产审判人员、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成员、广州市律师协会成员、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员共230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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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为打造广州地区破产法学习交流平台,建立破产审判实务长效培训机制,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21年起举办“广州破产法大讲堂”系列活动,目前已举办四期。

第一期回顾:➣《广州破产法大讲堂,开讲啦!》 

第二期回顾:➣《“广州破产法大讲堂”第二期 | 韩长印:破产重整实务要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第三期回顾:群英荟萃!破产法大讲堂干货满满!

第四期回顾:“广州破产法大讲堂”第四期:破产涉税事务办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今后,广州法院和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将会继续邀请破产法领域学者或实务专家作为主讲嘉宾,持续定期开展广州破产法大讲堂系列活动,并以大讲堂为平台和契机,牢牢抓住粤港澳大湾区深化建设的战略时机,进一步加大破产审判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力度,为推动破产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广州经验,为广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



本文内容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文章《广州破产法大讲堂,新年再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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