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公益管理人援助工作,加大困境企业救治力度,推动破产前端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广州破产法庭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建立困境企业破产前综合服务机制合作备忘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管理人援助以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坚持能动司法;尊重意思自治;坚持科技赋能为工作原则。
第三条 公益管理人援助工作接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
第四条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益管理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援助申请人获得高效、优质的援助。
第五条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建立公益管理人机制、设立破产前端服务工作室、搭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健全破产前综合服务机制,做好权利告知、指派公益管理人、管理“智援”平台、跟踪服务质量、建立公益管理人工作档案、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等工作。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积极探索破产前预警机制、破产前端与破产程序依法衔接机制。
第六条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设置公益管理人工作室,搭建“智援”平台,安排公益管理人线上线下轮流值班,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第七条 公益管理人为援助申请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线下轮值服务,为援助申请人提供线下定制服务,面对面、点对点提供庭外重组、和解法律服务、破产咨询、引导、调解;
(二)利用“智援”平台,通过网络交互、人工智能、线上会议等方式,提供线上困境诊断、咨询调解等服务;
(三)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指派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援助申请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
(一)困境企业
(二)困境企业的股东、高管、职工、债权人
(三)清算义务人
(四)自然人或其近亲属
(五)非企业法人社会组织
(六)以上主体的利害关系人
第九条 援助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并承诺提供真实、客观、完整的材料。
第十条 公益管理人通过以下途径提供援助服务:
(一)通过公益管理人工作室,面对面、点对点为申请人提供庭外重组、和解法律服务、破产咨询、引导、调解服务;
(二)通过“智援”平台,线上为申请人提供咨询、调解、专业人才库等服务;
(三)其它合适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益管理人为小微企业提供援助服务的,应当立足于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以帮助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快速找到最适合的债务风险化解渠道为优先考虑,充分发挥庭前重组、和解、预重整等方式的优势,尽力保全企业营运价值。
第十二条 公益管理人提供庭外重组、和解法律服务的,依照《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庭外重组、和解专业服务指引》执行。
公益管理人提供庭外重组、和解以外服务的,依据申请人的陈述及提供的材料作出原则性、指导性回复或解答。如申请人虚假陈述或提供不真实的材料则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三条 援助申请人提出的庭外重组、和解服务以外的援助申请,公益管理人应当自申请人提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回复或解答。
第十四条 公益管理人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
对任何干涉公益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行为,公益管理人有权拒绝,并如实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公益管理人援助实施工作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