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协会成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册机构管理人向协会缴交会费2万元。新入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名册的机构管理人,也将在申请入会时,向协会缴交会费2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编制管理人名册时,如机构管理人会员落选,该2万元会费不予退还,但仍保留会员资格,可继续参加协会的活动。三、每个破产清算案件进行分配时,如果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计提的报酬超过10万元,则超过10万元的部分提取10%,以会员自愿捐赠的方式汇入协会破产清算公益基金专用账户。1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提。四、凡接受本协会以借款方式提供公益基金的强制清算、重整或破产项目,在清算或重整过程中如实际取得可供分配资金,管理人应将本协会以借款方式垫付的破产费用列入破产企业的共益债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优先予以清偿。五、本协会将通过会员自身优质的专业服务和积极的宣传,在社会各界中扩大影响,争取将无预缴经费的强制清算及破产项目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并以本协会作为政府购买相关公共服务的通道,争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六、协会取得的其他合法收入也应统筹缴入破产公益基金;七、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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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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