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破产程序顺利推进,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设立破产案件公益基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第三条 破产案件公益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管理人入会时缴纳的会费;(三)捐赠;(四)其它。第四条 管理人(包括广州本地及外地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计提的管理人报酬超过20万元的,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8%的比例提取,每个案件不超过50万元。管理人以捐赠的方式汇入公益基金账户。2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提。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际取得的管理人报酬捐赠适用本条的规定。第五条 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及不定期公示管理人报酬或捐赠情况。第六条 协会将通过会员自身优质的专业服务和积极的宣传,在社会各界中扩大影响,争取将无预缴经费的破产案件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并以本协会作为政府购买相关公共服务的通道,争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第七条 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及为会员提供服务。第八条 公益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管理人办理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协会申请公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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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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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设立破产案件公益基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其他地区的管理人在广州市各级人民法院办理的破产案件。第三条 破产案件公益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管理人入会时缴纳的会费;(三)会员捐赠;(四)其它。第四条 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计提的管理人报酬超过20万元的,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8%的比例提取,以会员自愿捐赠的方式汇入公益基金账户。2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提。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际取得的管理人报酬捐赠适用本条的规定。第五条 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及不定期公示管理人报酬或捐赠情况。第六条 协会将通过会员自身优质的专业服务和积极的宣传,在社会各界中扩大影响,争取将无预缴经费的破产案件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并以本协会作为政府购买相关公共服务的通道,争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第七条 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及为会员提供服务。第八条 公益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广州地区管理人承办破产案件完成法定程序的必要开支。第九条 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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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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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清算)公益基金筹集和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作出的相关决定,为保障协会会员承办无启动经费的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会员因承办上述案件向协会申请破产(清算)公益基金(下称基金)支持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调整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州市所属区(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下称案件)。第二条【适用条件】 当协会会员承办的案件没有启动经费或者启动经费少于5万元人民币时,会员应以管理人或清算组的名义向协会申请基金的援助。第三条【申请资料】 会员向协会提出援助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裁定书: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的裁定书。(2)证明:人民法院开具的关于案件启动经费情况的证明。(3)承诺书:申请人按本协会提供格式起草的承诺书,申请人应承诺如实向协会提供申请资料及报销单据,并承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取得可供分配资金,将依法将基金拨付的款项列入共益债务,并在分配时优先予以清偿。如果申请人向协会借支费用,申请人还应按本协会提供的格式填写的申请表,内容包含案件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拟(或已)开展的工作、预计(或已)发生费用的类型及金额等。如果申请人自行垫付了部分破产费用,申请人应提供已经支出的清算费用发票,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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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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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协会成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册机构管理人向协会缴交会费2万元。新入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名册的机构管理人,也将在申请入会时,向协会缴交会费2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编制管理人名册时,如机构管理人会员落选,该2万元会费不予退还,但仍保留会员资格,可继续参加协会的活动。三、每个破产清算案件进行分配时,如果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计提的报酬超过10万元,则超过10万元的部分提取10%,以会员自愿捐赠的方式汇入协会破产清算公益基金专用账户。1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提。四、凡接受本协会以借款方式提供公益基金的强制清算、重整或破产项目,在清算或重整过程中如实际取得可供分配资金,管理人应将本协会以借款方式垫付的破产费用列入破产企业的共益债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优先予以清偿。五、本协会将通过会员自身优质的专业服务和积极的宣传,在社会各界中扩大影响,争取将无预缴经费的强制清算及破产项目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并以本协会作为政府购买相关公共服务的通道,争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六、协会取得的其他合法收入也应统筹缴入破产公益基金;七、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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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益基金申请审批表(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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