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755-2955 6666
破产公开 Servic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
日期: 2016-11-28
浏览次数: 99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

法〔2016〕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满足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单独分类(详见附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现将调整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清算、破产案件从民事案件中分出,单独作为一大类案件,一级类型名称整合为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二、将强制清算、破产申请审查与受理后的强制清算、破产程序分列案件类型,即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审查单独作为一类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或破产申请等裁定的上诉审理,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下设两个小类:强制清算上诉案件、破产上诉案件。

  四、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以及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的监督,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监督案件,下设两小类:强制清算监督案件、破产监督案件。

  五、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划分及代字新标准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1日前已编立的案件案号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6日


Copyright ©2005 - 2013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联系我们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395号天瑞广场B座写字楼8014-8016室
电话: 13560084171
E-mail:gzpcglr@126.com 
邮编:3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