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应当至少明确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要求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确保破产审判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方案明确,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职能范围主要包括,审理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负责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工作;对下级法院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等。关于清算与破产案件的管辖,方案明确,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一般管辖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级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需对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调整的,须经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方案要求,要根据案件数量和岗位需要合理核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人员编制和法官员额,法官原则上从本院或者下级法院具有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及相关案件审判经验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产生。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说,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设立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实际需求、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分批次、分阶段推进。( 来源: 法制日报 记者 刘子阳 )
发布时间: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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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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