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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社会保险债权
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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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社会保险债权


 作者简介:

 梁承雍,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感谢作者授权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推送全文。


 职工在破产程序中的权益不仅关系到职工本身,也对整个破产案件的进程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职工债权的认定与处理,是管理人清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重要任务。其中,社会保险债权在职工债权中又具有其特殊性。

 一、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债权性质

 职工债权,又称劳动债权,是指劳动者个人享有的基于劳动关系产生,以工资为基本形态,用以维持其社会生活的债权。破产法对职工债权的内容和法律地位作出了详细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明确了职工债权的内容,以及职工债权的认定措施和救济渠道。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上述条款明确了职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的顺位,特别强调社会保险费的受偿顺位。另外,需注意的是,破产企业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并且,管理人在此过程中,应注意接管债务人后,需主动查询债务人财务情况、职工离职在职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依法编制职工债权表并予以公示。

 二、社会保险费的内容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不缴纳。因欠缴和未缴社保,职工无法享受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相关待遇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认定为职工债权。

 三、社会保险费的债权申报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职工债权的“债务人欠付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可以理解为构成工资组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中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不需要申报债权,由管理人进行调查和公示。除此之外,债务人所欠其他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相关机构申报债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因此,债务人欠缴的除构成职工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债权,应当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向管理人申报。但实践中,社会保险费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用人单位缴纳“五险”系同时缴纳或者欠缴,故破产法将债务人所欠职工社会保险费划分为职工债权和社会保险费债权两部分,由不同的权利主体分别行使权利,客观上为社会保险费债权人权利的行使带来了一定障碍。

 关于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进入职工个人账户,属于职工债权;单位缴纳的部分计入社会统筹账户,不属于职工债权,而是位列职工债权之后,作为第二顺位清偿。并且,尽管前文提及的破产法第113条将该项费用列入职工债权,但并不意味着该部分费用应当支付给职工个人。在职工债权调查中,管理人应当及时和社保等经办机构沟通,最好由相关机构进行债权申报,并在申报时将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其他社保费用单列并统计,管理人核查相应数额后依法向经办机构缴纳。

 普通职工相对于破产企业而言处于弱势地位,面对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问题的处理,管理人在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不应忽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此举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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