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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全省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暨国有关停企业集中托管签约仪式在广州举行。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徐少华,省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李成见证签约并出席联席会议。        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成功举办了国有关停企业集中托管签约仪式。签约仪式由省国资委党委委员、副巡视员曾永夫主持,省产权集团与广业公司、广晟公司等16家省属企业及中山等市国资委签订了国有关停企业集中托管协议。接下来,部分地市和省属特困企业还有一部分属于这类企业,也将委托省股权托管中心集中托管。        省产权集团与16家省属企业及中山等市国资委签订托管协议,对首批省、市属国有关停企业委托省产权集团属下的省股权托管中心集中处置。徐少华表示,对国有关停企业进行集中托管,是我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出清僵尸企业、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益的创新性举措,符合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要求,有利于企业聚焦主导产业,优化资产布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轻装上阵实现转型升级。希望省产权集团充分发挥托管中心处置平台作用,提供专业服务,有效挖掘托管企业资产,实现优化配置和合理增值,保质保量完成出清工作任务。  联席会议充分肯定了我省出清重组国有“僵尸企业”工作取得的成绩。截至目前,全省完成国有关停企业出清重组266户,特困企业26户;年底将实现全省国有关...
发布时间: 2016 - 09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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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杜万华在上海召开的“第八届东亚破产与重组研讨会”上,从八个方面阐述了落实中美中美元首杭州会晤中方成果清单的具体措施与途径。杜万华指出,当前中国正面临运用企业破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契机。      今年9月3日,习近平主席与美国奥巴马总统在G20杭州会晤中达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识,形成了中美元首杭州会晤中方成果清单。其中,特别强调了要建立和完善破产制度和机制。清单列明:“中美双方认识到建立和完善公正的破产制度和机制的重要性。中方高度重视利用兼并重组和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制度和机制,依法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在解决产能过剩问题中,中方将通过继续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不断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以及利用信息化审判等方式推进破产法的实施。”中美双方承诺,最早从2016年开始,以论坛或互访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的就双方各自破产法的实施进行沟通和交流。杜万华说,这一承诺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方谈判代表与美方代表经过谈判达成的,说明破产制度的发展完善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和重大国际问题,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第一,中美元首杭州会晤中方成果清单具有重大意义。成果清单所表述的内容事关国家的诚信与名誉,中国司法审判机关将认真落实成果清单的中方承诺,这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将起到重要作用。第二,建立和完善破产制度和机制,...
发布时间: 2016 - 09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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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破产清算案件审理的需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启动福州市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据悉,待福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建立后,福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无需再逐级报请省高院摇号选定破产管理人,有效简化办案流程,加速推进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  此外,福州中院还将建立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淘汰增补及竞争选任制度,对破产管理人依其资质进行分级管理,并根据破产案件中管理事务完成情况进行动态评级,及时淘汰不合格管理人,不断优化破产管理人队伍。  据了解,近两年,福州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类案件数量逐渐增多,2015年至2016年5月收案15件,占近十年破产案件收案总数的37.5%。随着民诉法“执转破”规定的出台,以及去产能、清理僵尸企业步伐的加快,破产清算类案件正在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来源:福州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16 - 0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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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和永嘉县人民法院分别收到了温州市国税局公职律师递交的企业破产清算相关资料。法院在核实相关申请资料之后,对破产案件予以立案。这是浙江省国税局系统首次以债权人的名义,主动向法院提起对死欠企业破产清算的案例。  据温州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李耿介绍,在以往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税务机关往往是收到法院出具的欠税申报通知书,才被动地参与破产程序。此时的企业大多资不抵债,清缴欠税的难度极大。同时,由于税收债权具有优先性,很可能会挤占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其他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税收债权得到部分或全部清偿,而提起破产清算债权人的债权却无法得到清偿的情况,引发其他债权人对税务机关的误解,极易引起社会矛盾。温州市国税局主动向法院提起企业破产清算申请的做法,不仅掌握了清理欠税的主动权,同时保障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有效缓解了税务机关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  据了解,以往之所以较少出现税务机关主动提起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原因在于税务机关作为特殊债权人地位不够明确。温州市国税局公职律师杨云平说:“《企业破产法》第82条将税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一种进行分配,明确了税收的债权特性。《税收征管法》第50条有关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直接移用了《合同法》有关代位权的规定。从立法精神来看,可以理解为其明确了税务机关能够参与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资格。但税务机关是否...
发布时间: 2016 - 08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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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召开,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协办,主题包括“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法实施、企业挽救制度、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破产法其他问题等四个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发表书面主旨演讲。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苗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先后在开幕式致辞。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副主任钱晓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付金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监管局副局长洪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消费者报社副总编周卫军,北京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鲁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吉罗洪,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洪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杨悦等领导应邀出席本届论坛。
发布时间: 2016 - 08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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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6月底发布的文件《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加上“近日”后,在官方网站和《人民法院报》发表消息《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与这条消息同时发表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相关事宜回答记者提问的内容。    这个“答记者问”中回答了好几个问题,但我最关注的是该负责人对清算和破产审判庭职责的阐释。按照“答记者问”中的表述,清算和破产审判庭的职责之一,“是负责管理人队伍的管理、培训等相关工作”。这里的“管理、培训”,该负责人列举了三点:第一,强化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第二,做好管理人分级管理工作;第三,引入淘汰机制,加强对管理人队伍的监督。这些说法,倒是引起了我的深思。    首先,需要承认的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法院系统介入破产管理人事务,有其法律依据。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中,单独设立“管理人”一章,首创破产管理人制度,并通过法院的任命、债权人的监督、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资格等条文的规定,初步构建了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雏形。尤其是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也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4月4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
发布时间: 2016 - 08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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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仅2011年,深圳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就有14095家,但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仅有5620宗。“僵尸”企业占用了市场管理资源,带来不少信用、债务风险,严重破坏市场自身的新陈代谢,困扰破产案件的审判。近年来,深圳中院积极推行小额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转换、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相互配套等措施,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清理“僵尸”企业审判模式,为清理“僵尸”企业,维护市场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简易程序提高审判质效据了解,为提升“僵尸”案件审判效率、确保审理质量,深圳中院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固定审理模式、适用最短限期、采取便捷方式创设简易破产程序,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为:债务人不属于国有企业,且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存在巨额财产下落不明情形;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不存在重大维稳隐患。3个条件满足一项即可适用简易程序。深圳中院同时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应履行的程序,即应当向相关权利人进行告知和提示,合议庭应在破产立案审查时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决定适用的由主审法官制作决定书,报合议庭审签。适用简易程序的破产案件,法官助理应在案件受理公告中载明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对于那些审理中发现确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深圳中院规定,可以转换为普通清算案件继续审...
发布时间: 2016 -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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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应当至少明确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要求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确保破产审判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方案明确,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职能范围主要包括,审理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负责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工作;对下级法院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等。关于清算与破产案件的管辖,方案明确,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一般管辖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级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需对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调整的,须经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方案要求,要根据案件数量和岗位需要合理核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人员编制和法官员额,法官原则上从本院或者下级法院具有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及相关案件审判经验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产生。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说,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设立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实际需求、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分批次、分阶段推进。( 来源: 法制日报 记者 刘子阳 )
发布时间: 2016 - 0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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