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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到广州法院调研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广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何忠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广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晓丹等参加调研。    上午,周强先后来到天河区法院、海珠区法院考察,亲切看望法院干警,深入了解工作情况,听取张坚雄院长、邬耀广院长工作汇报。    下午,周强来到广州中院新审判业务大楼,考察了第一法庭、新型审判团队办公室、广州法院审判执行指挥中心等,观看了智审系统、“法官通”移动办案平台、“广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演示,对具有广州特色的智慧法院建设成效予以充分肯定,要求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向全国法院推广。    在广州中院举行的座谈会上,周强先后听取了广东高院龚稼立院长、广州中院王勇院长工作汇报和谢晓丹书记的介绍,与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白映玉、陈海仪和全国政协委员鲁晓明等深入交流,听取意见建议。周强对广州法院工作予以充分肯定。他指出,广州法院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发挥体制优势,坚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和破产审判机制改革等,探索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办案机制改革,大力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形成“广州经验”,为新时代人民...
发布时间: 2018 - 03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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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201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经认真讨论,对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8年3月4日印发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pdf
发布时间: 2018 - 03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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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下午,市中院组织召开最高院2017年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制度研究》开题会。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勇担任课题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吴筱萍担任副组长。吴筱萍出席开题会并讲话,南京中院破产庭庭长王静、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徐阳光、省法院破执庭副庭长陈良军、深圳中院破产庭法官白田甜等学者专家应邀参加开题会。会上,徐阳光阐述了“执转破”产生的大背景,重点从调研课题的重要意义、预期目的、调研方法、框架结构等方面提出了建议。陈良军从“执转破”的现状问题切入,提出执行与破产制度改革的构想。王静对调研提纲的完善、调研方法的运用以及“执转破”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阐述。白田甜主要对“执转破”的定位以及审判实务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路径方面提出了建议。在听取专家们的发言后,吴筱萍副院长代表王勇院长感谢学者专家远道而来为课题建言献策,指出广州中院中标最高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既是挑战,也是机遇,要求全体课题组成员:一要确保按时完成调研任务,高度重视,步步到位,保证课题调研每阶段每环节环环相扣,按计划推进调研工作;二要确保高质量完成调研任务,齐心协力,善做善成,力争课题调研以“优秀”通过验收,助力广州中院整体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来源:广州中院官网
发布时间: 2018 - 0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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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法院召开全省部分破产管理人调研座谈会,来自全省9个地市16家机构管理人参加了座谈会,他们长期工作在破产审判一线,具有较为丰富经验,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我省破产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会上,代表们积极发言,认真总结了自身担任管理人以来的经验和作法,提出当前管理人在工作中遇到的工作层面、法律适用方面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方案或建议,同时就全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设立及其主要章程、运作模式,解决无产可破案件的启动难问题、探索建立管理人援助基金等提出建议。会后,省法院将认真梳理管理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全省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调研,及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指导,积极推动成立全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促进管理人自我约束与监督,提升我省破产管理人的整体水平。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这时候,具备专业管理能力,立场公正的“第三方”破产管理人就派上用场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
发布时间: 2018 - 03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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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去年广东全省法院审结破产案件602件,其中近60%的案件在6个月内结案。  2016年8月8日,全国高级法院第一个破产审判庭在广东诞生。截至去年底,珠海中院、惠州中院等7个中院,中山第一法院、东莞第一法院两个基层院设立破产审判庭,“1+7+2”破产审判新格局初步形成。  为突破破产审判“立案难”“效率低”等瓶颈,广东高院要求全省法院“登记审查、依法受理”,做到“有案必立”,并在全国首推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2017年全省法院新收破产案件数量1182件,同比增长137.35%,占全国12.33%,审结案件602件,同比增长68.63%,其中近60%的案件在6个月内结案,审判质效均领先全国。  “执转破”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的,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案件可以移送破产以终结程序。2017年广东法院通过“执转破”受理破产案件350件,消化执行案件4.3万件,成为破解“执行难”的新举措。广东高院还对破产案件开放执行查控系统,并采用边控等执行惩治措施。  为妥善处置“僵尸企业”消化过剩产能,广东法院为“僵尸企业”处置开通“绿色通道”,推行“三先三后”受理模式及“四集中”审理模式。2017年,受理“僵尸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267件,审结138件。广东高院在省委、省政府重视支持下,由省财政厅拨付...
发布时间: 2018 - 01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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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破产审判成效显著,实现“七个第一”。1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通气会上提到,广东诞生全国第一个高级法院破产审判庭、全国成立第一个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2017年破产案件受理数第一次破千件;“执转破”案件数全国第一;全国第一个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全国第一个利用执行查控系统查找破产财产的省份;深圳福昌电子重整案成为全国第一个预重整成功案例。       2016年8月8日,全国高级法院第一个破产审判庭在广东诞生。截至2017年底,珠海中院、惠州中院等7个中院,中山第一法院、东莞第一法院2个基层院设立破产审判庭,“1+7+2”破产审判新格局初步形成。  为突破破产审判“立案难”“效率低”等瓶颈,广东高院要求全省法院“登记审查、依法受理”,做到“有案必立”,并在全国首推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2017年全省法院新收破产案件数量1182件,同比增长137.35%,占全国12.33%,审结案件602件,同比增长68.63%,其中近60%的案件在6个月内结案,审判质效均领先全国。  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广东法院坚持拯救市场主体“重整优先”理念。近年来,圆满完成深中华、新都酒店等12宗上市公司以及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退市公司破产重整案的收尾工作,妥善处理了佛山西樵高尔夫发展公司、惠州市创成发展有限公司等一...
发布时间: 2018 - 01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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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光耀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件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显示,该院于2017年12月11日受理光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并将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指定两家中介机构联合组成光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其中:一家中介机构在惠州市范围内产生,另一家在广东省范围内(除惠州市)产生。  根据《公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显示:该公司于2002年4月16日经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住所地为惠州市东平十二号荷兰水乡会所5楼,注册资本12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等。该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资产清查总额6403443881.04元,负债清查总额7973657922.55元。另外,该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产生的负债约2620717905.29元,以上债务共计约10594375827.84元。该公司主要资产为位于惠州市东平“翡俪港”在建商品房项目(总规划建设面积约29万平方米)和位于荷兰水乡六期储备开发地块(面积约36000平方米)及位于惠州市马安新乐储备开发地块(面积约9000平方米)。该公司目前仍有留守员工39名。  在申报条件方面,申报机构须为编入广东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
发布时间: 2018 - 0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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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4日,荔浦县人民法院在淘宝上开通破产财产拍卖平台,成为全国首家在淘宝上设置破产类账号的法院,为管理人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置开辟了新渠道。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处置是其中的重要环节。目前,破产财产通常是由管理人自行选择拍卖行进行处置。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破产财产的处置成本,也难以克服传统拍卖存在的公开性不够、串标等弊端。如何借助现有成功的司法网拍平台,进一步完善破产财产处置机制,节约破产财产处置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破产审判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与执行部门的网拍相比,对企业破产财产进行网拍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由管理人履行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职责,其拍卖主体是管理人。而法院执行部门的处置行为是法院依职权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执行标的进行处置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拍卖主体是法院。因此,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是管理人借助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的一种措施。荔浦法院为了践行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主动为破产财产的处置提供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和技术服务,但因其系接受管理人的委托进行的拍卖,只对网拍程序进行监督,不对拍卖结果负责。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的处置主体,其应对拍卖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荔浦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进行了有益探索,及时开通网拍平台,...
发布时间: 2017 - 1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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