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广州法院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司法改革创新引领区 服务保障更具国际竞争力营商环境建设 助力广州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翔参加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广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朱小燚主持发布会。 《意见》从对标“十四五”规划部署、推进司法改革、深化智慧法院创新、优化涉外审判机制、推进队伍“四化”(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等五个方面提出了50项工作规划,系统谋划了广州法院服务保障广州打造全球营商环境新标杆的重点举措,是广州法院今后一个时期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首次提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司法改革创新引领区”,依托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在广州中院设立的首个司法改革与创新研究实践(广州)基地,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推动形成一批示范性司法改革创新项目,打造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的改革品牌,同时瞄准“减时间,降成本,优化办理结果,落实世界一流司法框架”目标,培塑广州营商环境实践样本,提升服务保障大局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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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 徐绍史 出席并讲话 贺荣主持2021年6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徐绍史一行到最高人民法院调研人民法院实施企业破产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周强表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周强表示,修改完善企业破产法,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做好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和企业破产法修改相关工作,为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作出积极贡献。周强表示,各级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审理破产案件,切实增强做好破产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周强表示,要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要全面系统总结全国法院在适用企业破产法过程中积累的实践经验,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修改企业破产法重大问题研究,推动健全破产法律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促进企业优胜劣汰、推动市场要素和资源高效配置等方面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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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提高破产审判工作质效、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包头中院首次携手温州破产管理人协会,举办了包头破产审判的业务培训,此次培训的讲师们全部来自于温州破产管理人协会。首次探索共建了东部与西部地区法院与破产管理人联动机制。包头温州 破产审判促成联动 据包头中院副院长贺亚丽介绍,包头中院破产业务刚刚起步,基层法院的法官和管理人们对破产业务还非常陌生,各项制度还不齐全,受制于管理人名册,管理人队伍难以建设等等。针对这种情况,包头中院将眼光看向了破产案件办理走得较早的江浙地区,尤其是温州。 温州市破产案件大量办理起步于2012年。当时,温州民间借贷金融危机爆发,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濒临倒闭,企业老板跑路跳楼现象频发。为了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化解经济困局,温州法院大量受理破产案件,并向社会宣传“与其跑路,不如申请破产保护”的理念。此举不仅挽救了一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稳定了当地的金融秩序,也培养了一批专业的破产审判法官和破产管理人。2016年1月9日,浙江省第1个、全国第2个地级市的破产管理人行业自治组织——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目前,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的会员63个,其中包括60个机构管理人、3个个人管理人。多年来,温州的破产审判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温州破产审判工作在府院联动机制、预重整制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探索,为全国提供了宝贵的“温州经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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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9日,忻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在忻州中院顺利召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安智明,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春华出席会议,中院环资庭、证据技术中心负责人及91个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含单位会员)参加会议。 大会表决通过了《忻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忻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忻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忻州市破产管理协会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监事长。 安智明副院长对新当选的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表示热烈祝贺,并对破产管理人协会提出四点意见。一要加强形势研判,助推经济发展。要加强对经济形势的研究,把握经济发展的需求,找准发挥作用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为我市企业提供系统全面、精准有效地服务,保护债权人利益,助推企业发展。二要加强普法宣传,推动法治建设。协会要积极参与普法,通过债权人会议等多种途径,广泛向债务人和社会公众普及宪法和法律,尤其是破产法知识,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全体公民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三要加强服务保障,保护保障民生。要创新发展理念,积极处理好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诉求,依法保障职工债权、抵押债权、税收债权的优先受偿。充分发挥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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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常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日前在市行政中心举行,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理事会、监事会领导成员。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曹佳中出席会议并讲话。 该协会是由入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员单位42家。市司法局是协会主管单位。 大会选举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为会长单位。 曹佳中希望破产管理人协会以正式成立为起点,努力建设素质能力一流的管理人队伍,真正担负起行业管理、行业自律职责,在办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彰显社会责任和专业价值,努力在企业破产重整方面打造培育“常州经验”;同时希望各地、各部门为协会的健康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共同推动全市破产案件的依法处置,为常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作出积极贡献。 据悉,《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了13年,企业破产已呈常态化、市场化、法治化态势。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法发展的主要参与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成为我市两级法院审判破产案件的重要帮手,也成为助推我市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力量。协会的成立,是推进常州市破产管理行业步入自律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的必由之路。 近5年来,全市法院审结破产案件39件,案件审理中盘活土地使用权面积222.2万平方米,释放房屋建筑物面积161.7万平方米,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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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我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评审工作的公告关于开展我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评审工作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我院于2018年9月12日发布《关于编制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有关事项的公告》,接受本省辖区内符合报名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加入管理人名册。至报名截止日,共有464家中介结构、622名个人报名申请,报考总人数3148人。经组织名册编制考试,按编制公告确定的1.5:1比例进入评审,共有378家机构、148名个人入围。根据编制工作安排,现将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入围名单的确定按照编制公告设定,根据我省破产审判实际,本次编制设定一级管理人20名,30名申报机构进入评审。各市二级、三级及个人管理人按照编制公告规定的上限,以1.5:1确定各市进入评审的名单。所在市申报机构和个人低于拟入围名额的,以实际申报数为准。各市进入一级管理人评审的机构同时参与本市评审。各市分类及入围上限见下表:类别区域二级、三级管理人个人管理人入围名单一类地区广州、深圳不超过45家不超过10人机构前68名,个人前15名二类地区佛山、惠州、东莞不超过20家不超过5人机构前30名,个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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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2018年10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10-24 18:04:45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两年多来,“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有什么进展?如何克服重重困难?取得了哪些成效?未来又将怎么继续加强? 2018年10月24日上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交出了答卷,发出了破解执行难题的“最强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请审议。 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由来和任务目标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务是明确权利义务、实现定分止争,而执行工作则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最终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因此,执行的过程必然是司法活动中各种矛盾剧烈冲突、对抗性最强的过程。 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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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 发布时间:2018-10-28 12:54:03 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说起执行难,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死皮赖脸不肯还钱的老赖。自从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和有关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千方百计抓“老赖”。但是在这些迟迟得不到执行的案件中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叫“执行不能”。在所有未执行案件中“执行不能”案件占到了43%左右。那么这些案件是如何产生的?应该怎样解决? 什么是“执行不能”呢?先看两个案例。2013年10月,在吉林省吉林市一处刚刚竣工还没有通车的高速公路上,朱某驾驶一辆手扶拖拉机倒车,撞倒了驾驶摩托车的周某某和坐在后座上的张某某。 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导致张某某十级伤残。 双方打官司花了两年多时间,法院最终判决朱某赔付张某某10万多元赔偿款。然而,案件判决后,长达三四年的时间,被执行人朱某却一直没有赔付。 执行法官查明,本案的被执行人朱某和妻子都是残疾人,他们家还是城市低保户,无力支付10万余元的赔偿款。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家在农村,也因为这次事故造成伤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加上赔偿款迟迟不能到位,生活十分艰难。 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被执行人朱某因为本身就生活艰难,无力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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