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是东北特钢集团及破产管理人向大连中院申请第二次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截止日期。 根据《破产法》第79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如果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而7月10日,正是法律允许的给予东北特钢重整的最后期限。 从2016年10月10日到2017年7月10日,一共273天,这是东北特钢重整过程的周期。在此期间,围绕重整,当事人东北特钢和战略投资人以及众多债权人的谈判胶着。 在东北特钢内部,关于战略投资方,也就是此次重整的接盘人究竟是谁,一直传言不断。 6月21日,东北特钢下属子公司的一位不愿具名人士向经济观察报透露,去年年底以来,鞍钢集团和东北特钢一直在时断时续地接触,这期间集团内部始终伴随着鞍钢能否接盘东北特钢的传闻。 该人士所在的公司,在此期间一共与鞍钢正面接触了两次,分别是鞍钢方面对该东北特钢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和审核。该人士对经济观察报称,除了鞍钢之外,没有其他意向投资人对子公司层面有过类似的接触。 6月22日,作为清算组成员,辽宁省工信委冶金处官员向经济观察报表示,在寻找战略投资团的过程中,有包括鞍钢、本钢甚至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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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涉及主体多、文书资料多,对法官、债权人及破产管理人均造成不少困扰。在这种背景下,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于日前上线,以后,通过该微信公众号可查破产案件的各类文书和公告,既方便债权人,也可节省法官处理案件的时间。据悉,这是东莞首个此类案件的微信公众号。 去年以来,最高院、广东省高院相继出台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相关规定,要求加大破产案件的受理力度,着力清理僵尸企业,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因此增多,今年上半年就受理该类案件5宗,是去年同期的两倍。 今年7月11日,该院首个破产案件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富林智慧城破产管理人”正式上线,当天便发布了东莞市富林智慧城木业家居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指定破产管理人通知书、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工作报告及债权表等材料。 “我们对破产案件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实行 一案一号 ,主要用于发布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各类文书、公告、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报告以及需要告知债权人的各项通知、债权人会议决议等,是我们对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一次创新尝试。”东莞市第三法院民二庭庭长邓鹤飞表示。 实行破产案件管理人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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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盐城盐都法院为扎实稳妥推进驿都大酒店破产重整工作,在盐城中院的精心指导下,前往南京中院和无锡中院,专题学习工作经验。该院积极组织开展破产重整管理人选任工作,认真筛选对象,制定选任标准,专门举行驿都大酒店破产重整管理人遴选评审会,改变以往通过摇号方式随机产生候选人的模式,采取公开报名、公开竞争、公开评审的方式进行遴选。该院创新选任方式的做法得到盐城市中院、盐都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为推进破产重整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努力办成重整典型案例。(胡平)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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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省破产管理人工作,确保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破产审判工作有序推进,日前,河南省高级人们法院院制定并印发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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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记者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运城中院首次组织公开遴选破产企业管理人,使审理破产案件过程公开、程序公平、管理人适任,实现“三效合一”。 据了解,山西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东晟关公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山西关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因三案有一定关联性,涉及债权债务规模庞大且存在多宗诉讼,案情十分复杂。运城中院组成合议庭评议后决定采用公开招募、竞争摇号的方式,遴选一位业务精通、勤勉尽责、善于协调的管理人。 运城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人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的具体事务的执行者,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责任重大。管理人应当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如未勤勉尽责、依法忠实履行职务,法院可根据履职情况和债权人会议决议,更换管理人或依法处理。来源: 山西日报(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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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31日,厦门市人民中级法院民六庭成立一周年。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一年来民六庭依法审理涉银行金融案件、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及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的情况及典型案例,展示法院积极推进厦门市金融、破产和生态审判工作,积极防范金融风险、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显著成效。 据民六庭庭长叶炳坤介绍,厦门市两级法院受理涉金融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一年来,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金融借款案件1755件、二审金融案件115件,总标的37.74亿元,同比分别上升达44.96 %、7.7%。 法院先后与市政府、厦门市银监局、市金融办等召开对接、座谈会,建立联系人制度,定期互访,逐步建立重大金融案件信息共享、沟通联络、问题会商、日常对接等“四项机制”,促进府院沟通联系的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审判管理方面,法院制定实施《金融案件流程管理细则》,首次将时点管理引入审判管理,明确各审判流程的时限管控要求,有效提升金融案件审判效率。一年来,一、二审金融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分别为66.1天和24.6天,仅为法定审限的1/3。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延伸审判服务,与全市各银行金融机构风险法律部门负责人建立“金融与法”微信群,实时掌握各银行机构业务中的风险防控态势,了解金融机构对司法工作的需求和意见,对金融工作中发生的法律问题实现实时沟通、实时讨论、共同学习。目前法院已建立涉案重点企业台账,做好前期预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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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佛山中院发布《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质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下称“暂行办法”)。据悉,这是全省法院系统首部专门针对破产管理人办案质效管理的规定,现已正式施行。 暂行办法首次采用控制关键节点的方法监督管理人的办案效率,并首次在管理人分级管理中增加动态的升降级机制,同时还针对现存管理制度中关于办案质效管理的漏洞进行补缺。如明确了指定承办人亲自承办案件的相关要求,规定中介机构具有回避情形的,也不得接受管理人聘请参加案件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管理和变现的责任,并细化了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的流程。来源:信息时报 记者 林丹 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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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日前,该院发布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质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下称“暂行办法”)。据悉,该规定是全省法院系统首部专门针对破产管理人办案质效管理的规定,现已正式施行。据佛山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暂行办法的制定立足佛山地区破产审判实际情况,遵循主动报告与个案处理相结合的监督原则,目的在于全面提高佛山法院对破产管理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效率和效果,以进一步增强破产审判质效,依法促进“僵尸企业”清退。据了解,该暂行办法出台前,佛山中院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定期报告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来开展。但随着破产案件数量的上升以及对破产审判质效要求的提高,原有的制度在时效性和动态性方面稍显不足。为适应破产审判新形势,佛山中院创新破产管理人制度,在暂行办法中对管理人办案表现的追踪和处理上实现两个“首次”。第一个“首次”是暂行办法首次采用控制关键节点的方法监督管理人的办案效率。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管理人完成企业接管、制作债权表、财产分配等关键工作的合理期限。并规定管理人未能在设定期限内完成工作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法院报告原因,同时提出解决措施。如果管理人进一步违反办案期限规定,法院将依严重程度予以清算警示、更换管理人、降级、暂停选定资格等处罚。此举旨在为中介机构评级与违规处理提供更加客观、详实的依据。第二个“首次”是暂行办法首次在管理人分级管理中增加动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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